香港特区政府昨日(28日)就欧洲议会通过有关香港的所谓决议,并就针对香港特区各方面情况的失实言论和恶意污蔑抹黑,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不满。政府发言人严正指出,强烈谴责任何基于无理、毫无事实根据的指控而向特区政府任何官员施加单方面制裁的建议,强调特区政府官员无惧此等野蛮、卑劣行为。
▲香港特区对所谓“制裁”嗤之以鼻,无惧任何威吓。
《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紧密衔接 为港筑牢稳定防线
发言人指世界各国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亦不例外。《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浑然一体、融合互补,形成一套全面而有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使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紧密衔接、相辅相成,发挥制度优势,为香港特区筑牢维护安全稳定的防线,为促进良政善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能够让广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经济活动回复正常、营商环境恢复。广大在港生活的居民和在港经营的商户均亲身经历香港成功实现由乱及治的重大转折。
政府指香港市民拥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的新闻和言论自由。《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均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亦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有关规定下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新闻、言论、出版等自由。
传媒发布言论、信息和文章时 须保障国安或公共秩序
发言人指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有关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新闻从业员与其他人一样都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违法,传媒评论及批评政府施政的自由并无受到限制。法庭在一宗“串谋发布及/或复制煽动刊物罪”案件的裁决理由详细分析了传媒的职责和责任,其中特别指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传媒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布言论、信息和文章时,必须遵守及执行“特别责任和义务”,包括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风化。
法庭也引用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新闻自由的判例,指即使是报道涉及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欧洲人权公约》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一点是,新闻工作者必须按“负责任新闻作业”原则真诚地行事,以准确事实为基础,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可获言论和新闻自由权利保障。事实上,自《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以来,香港的传媒环境蓬勃依然。
《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实施以来 香港传媒环境蓬勃依然
政府指香港特区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而采取执法行动,与涉事人士或组织的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任何倡议某些人或组织不应就其违法行为,包括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给予其犯法特权,这完全违反法治精神。
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公平审讯的权利。《基本法》亦订明,香港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惩教署一直致力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合适和健康的羁管环境,并设有现行机制,包括透过独立访客(即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的安排,以确保在囚人士的权利获得保障。所有院所也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特区政府强调,惩教署处理黎智英相关事宜,均采取上述安排,与其他在囚人士无异。
为某囚犯的利益或为维持秩序或纪律,惩教署署长根据《监狱规例》第68B条可作出有关囚犯不应与其他囚犯交往的安排(即所谓的“单独监禁”)。有关安排的其中一个目的是保障囚犯的人身安全和福祉,可由该囚犯自行提出要求、由惩教署署长依法考虑后审批,或由惩教署署长根据法律规定及程序,在考量了相关的因素后而作出。必须澄清的是,有关黎智英与其他囚犯中止交往的安排,多年来是根据黎智英的意愿并由惩教署经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依法安排的。
特区的执法、检控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均会严格遵循《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正、及时办理有关案件。每宗案件由提出检控直至审讯完成所需的时间,视乎多项因素而定。控辩双方会跟从法庭给予的指示,确保及时审理有关案件。
香港特区对所谓“制裁”嗤之以鼻 无惧任何威吓
根据《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维护国家安全是所有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等,都制定多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欧洲议会对此视而不见,大放厥词,明目张胆地干涉中国内政和香港事务,是典型的卑劣政治操作和虚伪“双重标准”。香港特区对所谓“制裁”嗤之以鼻,无惧任何威吓,会继续坚定不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并强烈要求他们停止对有关案件的裁决作出任何不实的报道及恶意的抹黑。
任何破坏双方互惠互利关系恶意行径 必会损害欧盟及其企业利益
香港是全球最开放的经济体之一,一直奉行自由、开放贸易,并支持多边贸易制度。今年,香港再获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香港坚决反对任何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的贸易措施。特区作为单独关税地区的地位受《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障,这个地位并非外界所能取消。香港与欧盟多年来一直持续合作,任何破坏双方本应互惠互利关系的恶意行径,必定会损害欧盟及其企业的利益。
特区政府一直按“一国两制”原则与世界各地建立和维持经贸关系,包括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当地法律,在全球设立14个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经贸办),作为特区驻当地的官方代表,其中包括在比利时布鲁塞尔设立的经贸办作为香港驻欧盟与15个欧洲国家的官方代表。
香港驻布鲁塞尔经贸办在必要时会驳斥不实报道和澄清误解
香港驻布鲁塞尔经贸办一直按当地法律运作,与当地政府、商界、智库及不同界别的人士保持紧密联系,从而巩固及加强香港与欧盟在不同领域,包括贸易、投资、艺术和文化等的连系。香港驻布鲁塞尔经贸办会继续推广香港的独特优势、说好香港故事,并在必要时驳斥不实报道和澄清误解,在互利共赢的原则下,推动香港和欧盟经贸关系发展和不同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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