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认识效率与公平的思维方式上,要转变在分配问题上的实体性思维,全面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适应价值分配内容完善价值分配体系。在研究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上,要明确效率与公平的基本问题,在社会结构中研究效率与公平,实现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汇通与融合,确立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评价标准。在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建构上,要深刻理解马克思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要创新制度机制,认真总结和提升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改革实践的典型经验,把每个人作为价值主体落到实处,为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平衡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关系性思维;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制度创新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两大价值,是各学科持续研究的重点和理论难题,同时也是实践中需要不断处理的重大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的六大关系之一,足见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意义。因此,如何认识效率与公平及其关系就成为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
一、关于认识效率与公平的思维方式问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无论是经济效率还是社会效率都获得极大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也随之不断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说明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使公平正义问题更加凸显,过去单纯停留在物质层面或财富增长层面思考问题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因此,社会主要矛盾的解决就不能仅在经济效率、经济增长和财富分配、收入分配等实体性层面思考问题,而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在经济与政治、经济与文化、经济与社会、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人民群体与个体相统一的关系性视角思考问题,实现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实体性思维向关系性思维的根本转变。
第一,要转变在分配问题上的实体性思维。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现象,既包括区域、城乡、阶层的发展不平衡,也包括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参与机会的不平衡。毫无疑问,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是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和表现,也是发展不平衡的一个原因,但不能把发展不平衡归结为单一的收入分配问题。解决和弥合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不能仅就收入分配本身考虑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具体操作层面的不公,如一些竞争门槛的不公平设定,又有制度机制方面的不公平对待,如权利保障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等方面的失衡和不对称;既有公共政策的不完善,如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曲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有“唯GDP”思维和各种政绩工程作祟等等。正是由于这诸多因素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和不平衡问题。因此,不能只在蛋糕的分割上做文章,而必须从生产蛋糕的过程和源头入手彻底解决不平衡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分配结果趋于实质公平和正义。从这方面看,将收入分配限定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传统观点和做法,或者孤立地谈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而不能在关系中协调处理三次分配之间矛盾的看法或做法,都只是单一的实体性思维的产物。遗憾的是,直至今日,依然有人沿用单一的实体性思维来解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比如有人认为,“从社会经济活动来看,效率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公平则更多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其实,仅就经济效率而言也不能只用经济增长来解释,其基本含义是指资源配置效率,而把公平解释为“更多体现在收入分配上”,也不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人民美好生活多样化需要的新期待。这充分说明,在分配问题上,以至于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思维方式转变是何等迫切和必要。
第二,要全面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与分配问题的关系性思维相一致,效率与公平也不仅是经济层面的关系,而是一种包括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的复合关系。将效率与公平划分为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进行考察,是避免将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混为一谈而产生歧义的重要视角和研究方法。虽然罗尔斯论述过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阿瑟·奥肯也提到过经济效率,但他们并未将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进行整体性综合分析,更没有分领域研究效率与公平问题。因此,他们或者是只看到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而没有看到它们的统一,认为效率与公平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或者是在不同层面谈论着不同的问题,给人一种“鸡同鸭讲”的感觉。而在我们看来,效率与公平是分层次的,至少包含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两个层次。同时,现代社会又是分领域的,至少存在着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的效率与公平问题,而各领域之间的效率与公平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对于效率与公平缺乏分层次和分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是造成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产生纷争的内在根源。因此,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就成为廓清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的各种理论误区的关键所在,这同时也是实现由实体性思维向关系性思维转变的客观基础和根本要求。
第三,要适应价值分配内容完善价值分配体系。与对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认识相一致,也与以往对于收入分配的理解和划分根本不同,我们将社会生产的所有价值(好)以及生产这些价值的相关要素和条件都看作是价值分配的内容。如果将这些价值分配的内容比作蛋糕的话,那么,这个“蛋糕”至少包括四个层面的内容:物质类价值,如最低工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养老保险等;公共服务类价值,如教育、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精神文化等;权利类价值,如自由平等权、生存发展权、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荣誉类价值,如共和国勋章、人民英雄、科技进步奖、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与之相适应,将价值分配途径主要划分为市场分配、政府分配和社会分配,三者共同构成价值分配体系。在价值分配体系中,无论是市场分配、社会分配还是政府分配,权力都是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决定分配结果的关键,价值分配状况就是权力关系及其运行状况的函数。同时,分配又是一个动态的政治过程,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博弈是影响分配结果的重要变量。因此,要改变价值分配状况,就要改变价值分配体系的权力结构。从这方面看,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价值分配体系中的体现,就是要充分发挥每个人在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中的主体作用,确保每个人的权力、权利、权益获得制度保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既是价值分配内容和价值分配体系的要求,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制度供给能力上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研究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观和方法论问题
对于任何研究来说,价值观和方法论及其关系是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价值观决定使用什么样的方法研究和处置问题,而方法论是为一定的价值观服务的,并进一步验证和强化所选择的价值观,二者处于相互作用过程中。与其他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不同,阿玛蒂亚·森从正面阐述了社会价值观在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并且提出了包容性的建议,确定了一种一般性的方法。阿玛蒂亚·森指出:“社会价值观对确保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成功,可以发挥——而且一直发挥——重要作用,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市场机制、民主政治、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基本公共物品的提供,以及为公共行动和抗议而设的机构和制度。”由于森选择了捍卫“全世界贫穷的、被剥夺的人们”的利益的价值观,相应地,他的研究方法也不同于其他自由主义的方法。森对比分析了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等三种主要现代价值观,指出了它们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而它们在方法上的共同缺陷是信息基础不足。森给出的建议是包容性的:扩大信息基础,以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为评价标准;对各种价值要素共同考虑,区别对待。共同考虑的意思是,不把某种、某些价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区别对待的意思是,给予特定的价值要素以特定的权重。森所确定的一般性的方法是,“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可行能力方法具有的广度和敏感度使它有宽阔的适用范围,能够对一系列重要因素给予评价性关注,其中某些因素在别的方法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忽略了。能达到这样广阔的适用范围的原因是,按照这个方法,人们的自由能够以公开明晰的方式根据人们有理由珍视并追求的成果和程序来评价。”
虽然森对三种主要现代价值观不足的揭示有可能碍于情面而显得比较隐含和中性——这完全可以理解,但他揭示的方法上的不足也不失准确和深刻。森指出自由至上主义的价值标准是强调程序先于后果、而且是不考虑后果的,而功利主义的价值标准是单纯以后果来衡量的,两者的共同问题是信息基础不足。功利主义不能解决总福利水平下个人和他人分配比例的评价标准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幸福的奴隶”和“不幸福的自由人”问题。自由至上主义也不能解决两种状态下具有相同的法治自由,甲状态下发生饿死人的大饥荒、乙状态下所有人都能吃饱肚子的评价标准问题。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是,立足于正义的一套优先于任何其他考虑的自由权。森仍然着眼于信息基础,不赞成将某些价值要素“绝对地”优先于另外一些价值要素——不应该事先排除影响全面价值评价的要素。他主张既要考虑法治的权利,也要考虑人们可以实际达到的享受,例如经济上不致饿死的保健、社会上扫除文盲的普遍措施等等。
阿玛蒂亚·森的方法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第一,森结合经济学和哲学的分析工具,在重大经济问题讨论中重建了伦理层面,实现了多学科研究经济及其与之相关的社会问题的融合。第二,尽管价值观决定方法论,但是在实际研究过程中,还是要尽可能扩大信息基础,不要先入为主地事先把某种、某些价值要素排除在研究对象的范围之外,否则会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导致误读和误判。第三,各种价值要素是有次序和多种排列组合的可能的,而次序的最终确定也就是某种“优先”,是在共同考虑的基础上由分析产生的区别对待,不是事先排除其他考虑的“绝对优先”,在社会评价中对各个价值要素所赋予的权数,要通过公共讨论和民主的社会选择过程来确定。第四,充分尊重实践主体的意愿并不断提高其可行能力,集中注意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第五,明确了对人们的自由的评价方法,即以公开明晰的方式根据人们有理由珍视并追求的成果和程序来评价,从而克服了各种自由主义一直坚持以某种抽象的固化自由模式切割、剪裁、导引现实的局限。
由上可见,实现方法论创新不仅对于克服现代西方社会主要价值观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这个重要意义表现在,若要在实践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平衡,就要在问题意识、研究对象、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实现创新发展。
在问题意识上,要明确效率与公平的基本问题。效率与公平的基本问题是为谁、为何、如何的问题。为谁回答的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主体问题,也就是价值的生产者和价值的享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何回答的是人的单一性需要与多样性需要或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文化需要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回答的是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中的运行方式问题。效率与公平基本问题的确立,为不同学科围绕同一对象进行多层次和多维度研究,弥合在效率与公平问题上的认知鸿沟和破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困局提供了多学科对话的创新性平台。
在研究对象上,要在社会结构变动中研究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效率与公平和社会结构密不可分,由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效率与公平的结构及其关系也相应发生变化。与社会结构由领域合一到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分离再到网络社会结构相一致,现代社会的效率与公平是一种复合关系,呈现一种结构性存在,至少存在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如前所述。因此,不能仅局限在经济层面和经济领域观察效率与公平,而必须在社会结构及其变动中研究效率与公平的结构性变化及其关系模式,从而建立起各学科协同研究效率与公平的共有研究对象。
在分析工具上,要实现各学科研究方法的汇通与融合。借助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不同分析工具的优长,运用理论和实证、历史和现实、分析和综合、科学理性和伦理关怀等多元研究方法,克服单纯从某一学科观察和研究效率与公平的局限,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向度认识效率与公平的复合关系,为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这需要不同学科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而这一目标的达成并付诸实施任重而道远。
在评价标准上,要确立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评价标准。人不仅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主体,也是判断效率与公平关系合理性的主体标准。在既定价值生产基础上的分配公平,其最终判据是对价值主体的受益范围和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的测量。以往在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但根本原因是在于没有从价值的享有主体这一维度分析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关系。以公开明晰的方式把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主体意愿、实践能力以及主观感受,通过公共讨论和社会选择纳入评价指标体系,应是判断效率与公平关系合理性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制度建构问题
毫无疑问,所有制是维护一定的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制度保障。然而,主张和维护什么样的所有制,站在不同的立场,不仅主张不同,甚至根本对立、水火不容。是主张和维护私有制还是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公有制,是马克思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的本质区别,同时也是不同的效率与公平主张的分水岭。但是,如何理解所有制,特别是如何理解公有制,则需要回到马克思本文才能获得正确的解读。
1848年,标志马克思主义诞生的《共产党宣言》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并宣布要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公有制。
那么,什么是所有制呢?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实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资本等要素)的关系问题。从性质上看,所有制可以划分为两类: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由私人占有,其生产成果的分配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决定;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生产成果由社会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在共产主义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原则。但是,《共产党宣言》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因为“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实质是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严重分离:劳动者仅能分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而剩余价值则全部归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公有制就是要解决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问题。
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的《资本论》中,对所有制发展的三个阶段和公有制的科学含义进行了清晰凝练准确的阐述。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如果说《共产党宣言》首次鲜明地宣示了共产党的立场、而对公有制的表述还只是概要性和方向性的话,那么,经过20年科学研究资本主义发展规律后对公有制的精准表述,则是我们认识研究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的根本指南和理论依据。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解决的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自身难以克服的矛盾,使劳动者不仅有劳动的权利,而且有参与分配的权力,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新社会制度下的结合,达至“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有机统一。
分析马克思公有制思想的演变历程发现,这一理论创新不仅是连续性的,而且是不断发展深化的。在1871年出版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通过巴黎公社的实践,证明他对未来社会制度设想的合理性:“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即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在恩格斯整理并于1894年出版的《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沿着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路,继续研究如何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探讨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如何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可能性。这充分说明,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关于公有制问题的一贯思想,而且是未来社会制度的核心思想。
但是,自马克思主义诞生之日起,资产阶级及其辩护者就对它进行恶意攻击和无端诽谤,这其中尤以理论面目出现的批判最为引人瞩目,哈耶克1944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就是典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通往奴役之路》是现代西方社会对马克思主义误解和偏见的里程碑之作,自由民主国家和独裁集权国家的分类由此发端。在这本为作者赢得巨大声誉同时也产生巨大影响的着作中,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哈耶克把俄国和当时的德国、意大利相提并论,统称为集权主义国家,认为社会主义意味着奴役和独裁,社会主义与纳粹主义有同样的思想基础98。在这本书中,哈耶克是以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为依据的,在客观上似乎有更可观察的事实依据。然而在这本书中我们发现,并没有马克思着作的引文,也没有马克思着作的参考文献。虽然这是一本面向公众的读物,但理论本身的真实准确是任何着作的起码要求,文本依据才是事实判断的基础,而不管你做什么价值判断。哈耶克指出:“大多数社会主义者的公平理想只满足于取消私人财产得到的收入,而对于不同的人所得的收入差别则听其自然,这是事实。这些人忘记了,在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移交给国家时,就是把国家置于实际上其行动必须决定其他一切收入的地位。”他在注释中用一组数据说明苏联的收入分配存在的不平等,实质上并不亚于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平等。哈耶克进一步指出:“我们这一代已经忘了的是: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权控制我们。”这里的问题是,“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是马克思“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意旨吗?进一步看,苏联的收入不平等能证明是马克思公有制思想导致的结果吗?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哈耶克所说的这两种情况——“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和“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都是马克思所反对的,也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资本主义私有制强调了个人所有而否定了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苏联的国有制由于强调“共同占有”而走向“一个人”拥有决定权,两者虽然方向相反,但殊途同归,在思维方式上都是对共同占有与个人占有关系的严重割裂所导致的结果。在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在所有制问题上,实体性思维方式和关系性思维方式同样发挥着潜移默化的深刻影响作用。
回过头来再看公有制,之所以在理论上产生歧义、在实践中曾经遭受挫折,关键是对公有制一般与公有制个别的关系的错误理解和处置密不可分。公有制可以抽象为公有制一般(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与公有制个别(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关系。公有制一般不是抽象的独立存在,而必须存在于公有制个别之中,这样的公有制才是具有生命力和服务于具体的现实价值主体的有效制度形式。以往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可能有许多,但根本的原因是由于对两者关系理解和处置有误而导致实践上不断遭受挫折甚至失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如果不能与个人所有制紧密结合,而变成少数人所有甚至“一个人”拥有决定权,正如前面指出的,这在思维方式上与自由主义倡导的私有制虽然方向相反,最后却是殊途同归。
应该着重指出的是,在效率与公平基本问题中“为谁”以及“如何”的关系问题上,每个人作为价值主体既是价值指向,也是现实实践要求,“小康社会一个都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就是现实实践要求的具体体现。那么,如何才能在制度上确保“一个都不能少”“一个不能掉队”的价值主体的落实到位呢?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实现每个人作为价值主体的制度保障。在现实实践中,公有制因规模和类型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但是无论何种层次,都需要建立个人行使权力(权利)的制度形式,无论是直接的形式(如对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处置权)还是间接的形式(如占有股份及分红),经济的形式(如参与生产经营决策及实施)还是政治的形式(如监督、协商和选举)。在公有制实际操作中,公有化程度成为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难点,公有化程度越高,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个人所有制的关系越难处置,传统国企(央企)所遇到的难题,就是代理人(资产管理部门、董事会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如何代表公民和企业员工的问题;或者说,如何确保公民和企业员工成为真正的个人所有者,从根本上避免苏联模式中公有制及其财产成为无人负责和任人瓜分的“猎物”,是重建个人所有制要解决的难题。
如果说公有化程度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是制度创新的难题的话,那么,公有制与其他所有制的关系是制度创新中需要进一步明晰的重要问题。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即对其他所有制形式如民营经济性质的判断标准问题。一般而言,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只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为社会做出了贡献,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判断民营企业的法律标准。另外还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主体标准,即民营企业中员工对企业所有权持有的份额,是判断该企业性质的主体标准:员工在企业所有权中的份额越高,企业的共有化即个人所有制程度越高,企业就越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或者说是向社会主义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迈进。这样的企业恰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讲的两个过渡点和两个扬弃所期望的。
如上所述,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质是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既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必然要经过资本主义生产的极度发展所提供的那个“所必需的过渡点”,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扩展,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同样会客观地、合乎规律地产生出从私有经济向公有经济的“过渡点”,并在这个过渡点上,通过自觉的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逐渐形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实现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进一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建立一种由私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由私人企业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方式,亦即马克思称之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公有制形式?这些都需要观念变革才能廓清视野扫清笼罩在公有制头上的迷雾。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长青。在所有制问题上,无论是理论认识还是实践发展,都一直在持续不断地进行探索。2015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化机制,健全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目标要求。2021年初,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全面清理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的法规”,这是在法律法规层面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坚实举措。在《国务院关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批复》(国函〔2021〕20号)中,明确“为各级政府履职尽责和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提供重要依据”。从权利的视角看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的基本公共服务,并且发布国家标准作为各级政府履职尽责的依据,其意义也远远超出这个标准本身。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围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等方面,提出31条政策措施。当然,实践探索没有止境,而实践探索的正确方向来源于理论的清醒,从这方面看,马克思提出的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制度构想,依然是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和实践探索的理论依据。
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得益于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推进,也依靠在改革大潮中涌现的大批优秀企业和伟大企业家,正是他们创造的鲜活经验,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和实践样态,而且对于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比如,“让所有者到位”这一观点认为“传统国企的所有者往往是虚置的”,而“混合所有制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所有者真正到位。”在国企实践中仅是把参与混改的民企和其他国有企业股东以及管理层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主体,就已经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极大地提高了国企各生产要素的运营效率。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设想,如果将国有企业所有员工都以制度化的形式确认为国企的主体,并不断提升其如阿玛蒂亚·森所说的“可行能力”,实现价值的生产者和价值的享有者的有机统一,其效率将会如何呢?另外一个需要研究的典型范例是任正非,作为民营企业,任正非在华为仅有1.01%的股权,华为工会股份公司持有98.99%股权,华为是近乎全员持股的公司。这样看,我们又如何定义华为的企业性质呢?这是我们需要不断创新探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史瑞杰,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天津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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