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亚洲电视董事局前主席邱德根女儿邱美琪,2020年因欠债近4,000万元而被颁令破产,翌年再因故意不按法庭命令披露银行月结单等文件而被聆案官判囚1个月。 邱美琪上诉得直,撤销监禁令,上诉庭指由于《破产条例》规定债权人不得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故聆案官没有司法管辖权判监。 债权人早前再上诉,终审庭今(18日)驳回上诉,指本案债权人申请监禁令前,未有先申请许可,故聆案官无权判监,撤销邱美琪的监禁令。
债权人为V Capital Limited,债务人为邱美琪。 债权人年初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今获上诉庭批准,争议议题为高等法院聆案官是否具有司法管辖权,基于判令破产债务人故意不按法庭命令而完整披露资料,在未获法庭批出进行法律程序的许可下,将其判囚。
终院判词指,按照相关法例的来龙去脉及立法目的解读,第49B号命令〈以监禁方式执行及强制执行付款判决〉乃为强制执行判定债项而设,由于债务人能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项的方式来免受或终止监禁,故监禁令实为强制手段,协助债权人追回部分或全部判定债项。 由此可见,法庭根据涉案第49B号命令第1B(1)(c)条规则将债务人判监,并非全然为了惩罚债务人未有遵从文件披露令。 因此,第49B号命令第1B(1)(c)条规则作为强制执行付款判决的程序,据此下令监禁将会干扰破产程序。
终院拒绝接纳债权人的论点,第49B号命令第1B(1)(c)条规则无法脱离第1B(1)(a) 及1B(1)(b)条规则来独立诠释,即使赋权了法庭以不同理由判监,然而所有分段均与强制执行判定债项有关。
终院最终裁定《破产条例》第12(1)条的适用范围涵盖根据第49B号命令第1B(1)(c)条规则所作之监禁命令。 债权人申请监禁令前,须按《破产条例》第12(1)条向法院申请许可来开展法律程序。 由于本案债权人未曾取得许可,故终院必须以聆案官不具司法管辖权为由,撤销邱美琪的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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