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惠全:郁嶷《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

摘要:郁嶷《中国法制史》采用广义法制观,将法制视为历代典章制度,缺失清代法制,这是它的时代性和历史局限性。作为一部未完成的法制史教科书,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评议不一。如果说郁嶷的《中国法制史》是“以古说古”的话,那么,当下的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史是“以今释古”。当下的《中国法律史》应该法学化,而从《中国法制史》到《中国法律史》的迭代升级,不可能一蹴而就,也考验着法律史学界对传统法律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能力。

关键词:郁嶷,《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教科书,创造性转化

近代法学人物群星璀璨,可书者极多,法学家郁嶷便是其中之一。近现代法学研究繁盛,但有关郁嶷的研究相当寥落。概括而言,黄宝瑞的《李大钊与郁嶷》(2000)、[1]程波的《法律教育的实像——以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的法学通论为中心》(2012)、[2]李瑛钧的《论郁嶷法律思想的特色——以四部着作为例》(2015)、[3]刘建民的《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的人物记忆》(2015)[4]、唐子清的《郁嶷立法思想研究》(2022)[5]等是代表性论文。诸文从生平事迹到人际交往,从学术着作到大学讲义,从政治观点到法律思想,均有涉及,可谓详备。但集中论述郁嶷的《中国法制史》者极为少见,张卓明教授以《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2013)为名点校出版郁嶷的《中国法制史》,点校前言分析郁嶷《中国法制史》的章节、主要内容以及研究方法,[6]可谓郁嶷《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山之作。更为重要的是,点校版的郁嶷《中国法制史》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文本。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拟以郁嶷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为研究对象,分析其章节设置、内容框架、知识体系等内容,进而探讨《中国法律史》本科教科书的书写模式。

一、郁嶷版《中国法制史》的出版

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出版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31年8月20日,郁嶷作《中国法制史》第四版“例言”时云:

本书原系供朝阳大学讲义之用。自民国九年至十二年曾经三版行世。十二年后,因朝阳大学出版之法律讲义,将本书列入,遂未单独印行。现朝大法律讲义,出版尚需时日,而购者频来函促,迫不及待。特重因四版,以应急需。[7]

由此可知,《中国法制史》出版于民国九年即公元1920年。据李瑛钧先生的考证,1920年至1923年间,郁嶷出版《中国法制史》,该“广受读者欢迎,3年间再版3次,1931年发行第4版,1933年发行第5版”。[8]此说与郁嶷的说法吻合。另据张卓明先生考证,北京和记印字馆1927年版为第四版。[9]无论如何,取时间的上限,从出版到再版,共计5版,自1920年至1933年,前后长达十余年,足以表明郁嶷《中国法制史》的接受程度之高,而郁嶷之谓“购者频来函促,迫不及待”亦非虚构。此后,此书虽然在坊间售卖,但一直没有再版。曾宪义先生主编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2009)收录郁嶷《中国法制史》,但节选唐代法制一章,[10]并非全貌,殊为遗憾。此书最新版是张卓明教授点校的《中国法制史》,其署名颇有古意:郁嶷述,张佐辰、李佐璜合疏。郁嶷的《中国法制史》距今百年之久,一本教科书有如此影响力,必有其独到之处,它触及到从中国法制史到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书写的永恒性问题。

二、郁嶷《中国法制史》的体例与内容

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分为绪论和本论两编。绪论共六章,分别为“法制之起源及其进化”、“中国法制史之意义”、“中国法制史研究之重要”、“中国法制史研究之困难”、“中国法制进步迟缓之原因”和“中西法制之差异”。本论五章,分别为“唐虞三代之法制”、“秦汉之法制”、“唐代之法制”、“宋代之法制”和“明代之法制”。体例决定内容,就体例和内容而言,若以现在通行的教科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教材)《中国法制史》(2019)为参照,郁嶷版《中国法制史》既有鲜明特色也有严重缺陷,其特色至少可以概括为二:使用广义“法制”概念和缺少“清代法制”一章,而其特色亦是其缺陷。

具体言之,郁嶷《中国法制史》中的“法制”包括经济、王制、阶级、官职、兵制、学制、救恤、交通、法典、刑制等,而“经济”则涵盖田制、税制、币制等。郁嶷没有明确界定法制的范围,但由“法制史则所以详历代之典章制度者,其兴趣之淡薄,研究之困难,较普通历史为尤甚,不待言矣”[11]之谓中可以看出法制即历代典章制度。显而易见,此处的法制与当下学界法制通说“法律制度”迥然有别,更没有将法制具体化为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制。

书至此处,不得不重提法史名家陈顾远先生的名作《中国法制史概要》(1964)。陈先生认为,“今人虽谓‘法制’为法律制度之简称,但采广义者,则认为‘法律’与‘制度’合而言之曰‘法制’”。[12]狭义的法制为法律制度的简称,一目了然,而广义的法制则稍显复杂,陈先生对法律和制度的定义极为明确:“为社会生活之轨范,经国家权力之认定,并具有强制之性质者曰法;为社会生活之形象,经国家公众之维持,并具有规律之基础者曰制。条其本末,系其终始,阐明其因袭变革之关系者,是为中国法制之史的观察”。[13]主张广义法制观的《中国法制史概要》共有总论、各论和后论三编,各论分别为组织法规、人事法规、刑事法规、家族制度、婚姻制度、食货制度。陈顾远先生的另一本名作《中国法制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版)设置章节为四篇,即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和经济制度,选举、田制、币制等皆在其中。[14]简言之,广义法制除了法律制度之外,包括兵事、选举、食货等。陈顾远的老师程树德先生的《中国法制史》(荣华印书局1928年版)是狭义法制观的代表作,该书共四篇,第一篇总论,包括法律之语源、周秦诸子法治之观念、法系、中国法律之特征和律家等五章,第二篇为律令,共计九章,分别为律与令之别、上古及三代、法经及秦律、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及五代、宋及辽金元、明及清,第三篇为刑制,细分为唐虞及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及宋、辽金元等六章,第四篇名为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共八章。[15]程先生狭义法制观的“法制”集中表现为律令和刑制,法制史的研究对象非常明确而集中。如果用现代学科分类观察广义法制观和狭义法制观,那么,不难发现,广义法制更像是国务院学位办和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2年通过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中作为十二个或十四个学科门类之一的法学,包括政治学和社会学等一级学科,而狭义的法制则与作为一级学科的法学更加对应。

总之,郁嶷的《中国法制史》主张广义法制观,法制为“历代典章制度”,可谓包罗万象,而狭义法制观中的“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是同位概念,内容相对集中,二者差异明显。

郁嶷《中国法制史》的另一特色或缺点是没有专章书写“清代法制”,张卓明教授引用该书第四版的例言进行解释,郁嶷云:

本书仅编至明代,逊清一朝,则未之及。盖吾国法制,自古迄今,其根本的变动,仅秦清两朝。而逊清以异族入主中国,创制立法,多存猜忌。且华夏数千年法制,于焉终局,自应特加纪述。拟另成清代法制史一书,以资衔接,故本书遂付阙如。[16]

在郁嶷看来,清代法制一章的缺失直接原因是拟以《清代法制史》专书出版,而另作清代法制史则因清代法制非常重要,为中国法制两大变革期之一,千年法制于此终结,意义重大。遗憾的是,今日未见郁嶷的《清代法制史》,李瑛钧先生点校的《郁嶷法学文集》(2014)搜集郁嶷的《比较宪法讲义》、《亲属法要论》、《郁嶷论文集》等书,但没有清代法制的论着,《中国法制史》的缺憾也延续至今。相比之下,程树德先生的《中国法制史》(1928)虽在律令篇中设置“明及清”一章,但和明代律令相比,清代极为简略,而刑制篇“明及清”一章中的清代刑制近乎一笔带过,——程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中的清代几乎形同虚设。原因分析向来是开放而多元的,这一现象的解释除了郁嶷的说法之外,或许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郁嶷、程树德与清代没有足够的距离感。他们的书出版时大清帝国消亡不久,甚至帝国远去的脚步声还在回响,远没到尘埃落定的阶段,而历史的书写需要有距离感,否则难以达到上帝视角的高度,俯瞰有清一代的法制。年代久远,必然导致“古制茫昧,明文难征”,但距离太近则易失史学本色。马工程教材《中国法制史》(2019)把历史书写的时间下限定在2010年,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前一年,此举有贯通古今、接续法制传统、再造法治文明之意。然而,法制史的书写应该是尘埃落定之事,而不是尘埃飞扬之事,对于正在发生的事实,难以远观以实现客观、中立,不宜纳入笔下。

综上所述,郁嶷的《中国法制史》采信广义法制观,其得在于突破礼律、刑制的局限,扩展法制史研究对象,而其失则是研究对象过于宽泛,不无芜杂之嫌。该书没有涉及清代法制,导致章节不完整,缺点明显,但其启示在于对研究对象应该有距离感,不宜介入当下发生的事实。

三、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评价

“法制”一词原是中国固有词汇,近代以来赋予法制的广义与狭义之分,争议不断。郁嶷《中国法制史》主张的广义法制观在其所处的时代并非孤例,也并不孤独。然而,在陈顾远先生看来,“有采广义者,如康宝忠,丁元晋,林咏荣诸人之着作是也。有采狭义者,如程树德,朱方,徐道邻,戴炎辉诸人之着作是也”,[17]不见郁嶷之名。据周会蕾博士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2012)统计,20世纪上半叶名为中国法制史的书二十余种。[18]陈顾远先生笔下诸人,康宝忠的《中国法制史略》最早,出版于1918年,其次是1920年出版的郁嶷《中国法制史》,丁元晋的《中国法制史》1930年才出版,陈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则出版于1934年。郁嶷中国法制史应该在陈顾远先生所说的“诸人”之中,这一说法约略可见陈先生对郁嶷《中国法制史》评价之一斑,虽然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多次出版,广受欢迎,但有意无意的无视或忽略,表明陈先生对它的评价不高,准确地说,它并非得到同行一致的赞许。

时至今日,曾宪义先生主编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一卷(2009)后记中高度评价清末民国法制研究成果:

近代中国法律史学,在西学东渐和对西方法律体系移植的潮流中,以开阔的胸怀和世界性眼光,通过梁启超、陈顾远、杨鸿烈、郁嶷、朱方等一大批学者的共同努力,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视野等方面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初步形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科科学体系,使中国法律史学逐渐走上了科学的发展轨道,其成绩和贡献都是非常突出的。[19]

曾先生罗列的名家,郁嶷名列其中,郁嶷的“开创性尝试”和“开创性贡献”应该是指他的《中国法制史》,由此可以推断出曾宪义先生等人对郁嶷《中国法制史》的赞扬。张卓明教授称郁嶷版《中国法制史》为“一部向现代法学话语体系过渡中的《中国法制史》”,它一大特色是“尚未完全用一套来自西方的现代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来架构和叙述中国古代法制史”。[20]现在通行的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以现代法学概念和理论书写传统中国法制,不管采用何种体例,均以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理论为分析工具,所谓王朝法制史则在部门法章节前后分设立法、司法两节描述、阐释某一王朝的法制。职是之故,法制史教科书很难见到职官、选举、食货、户婚、兵制等固有词汇,也引发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等旷日持久的讨论。[21]郁嶷所处的时代既是“模范列强”、法律移植和法制近代化的时代,也是传统律学向现代法学转型的时代。以此而论,郁嶷的《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未完成的中国法制史,准确地说是一部传统法制向近代法治转型中的法制史教科书,其鲜明的时代性也是其浓重的历史局限性。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

中国法制史应该如何书写,法史学界长期争论,段秋关教授在《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一文中提出一系列问题:

法史学的使命是尽可能地反映法律与法律思想在历史中的真实状况,然而如何编着近五千年延续未断的中国法制史,用王朝年代体例还是问题范畴体例?怎样阐述解析其内容与特质,是以古说古、自我中心还是以今释古、参照西方?以何标准或立场对话其进行归纳评说,以维护政权为准还是以适应社会发展为据?[22]

诸多学人付诸实践,出版各种版本的中国法制史不可不谓繁多。不管采用哪种体例,如何阐释,就《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书写而言,张晋藩先生的《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和马工程版《中国法制史》(2019)堪称典范。而在新时代,法史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教科书的书写如何由“中国法制史”转向“中国法律史”,质言之,《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出版空前紧迫。在教育部发布的《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中,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10+X”分类设置模式,“10”是指10门专业必修课,中国法律史即在其中。至此,中国法制史转身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反应极为迅速,时下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中,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马小红教授等人的《中国法律史教程》(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和王沛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史入门笔记》(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最具代表性。诸书的体例、内容和阐释与以往的《中国法制史》极为不同,皆有创见。然而,就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底色而言,诸书皆在现代法学的框架之内。

如果说郁嶷《中国法制史》是“以古说古”的话,那么,当下学人的中国法制史或中国法律史则是“以今释古”。事实上,时至今日,“以古说古”既难以做到,不再是当下学术的风气,也没多少必要。据王立民教授分析,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对象的主流分类法为立法、刑事、民事、行政、司法五个方面。[23]这种分类法固然有种种弊端,但不妨视为律学完成了现代转型而为现代法学,当然,也可以评判为律学消失和现代法学崛起,无论如何,学术转型的同时,中国法制史教科书的书写也呈现出“以今释古”的气象。这是学界的共识或主流叙事。“以今律古”固然不妥,但像郁嶷、程树德那样的人物几乎不可能再次出现。既然“以今释古”,那么,必然面临一个百年话题:运用的分析工具是源自西方的现代法学概念和理论,由此引发“中西古今”之论。

具体而言,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至少应该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法制与法律之别;其二,法学化还是史学化。法制与法律的区别并不复杂,但作为二级学科的法律史和作为本科教科书的中国法律史,与此前的中国法制史,差异不可谓不大。就学科而言,中国法律史学至少应该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和中国法律文化史,三个领域有张晋藩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999)、李光灿和张国华教授等人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通史》(2001)、曾宪义先生主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2011)等代表性的大部头着作,也基本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成果和趋势。相应地,中国法律史本科教材若是中国法制史的迭代升级,那么,其内容至少包括制度、思想和文化三个层次。马小红教授等人的《中国法律史》(2020)将“制度史与思想史融为一体”,期待读者“明了制度与思想的关系”。[24]王沛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律史入门笔记》(2020)提出中国法律史是“有机融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西法律史比较’等内容后而出现的新课程”。[25]李启成教授的《中国法律史讲义》体例令人耳目一新,真知灼见颇多,[26]但也没有达到制度、思想和文化的融合,三者融合范例是黄源盛先生的《中国法史导论》(2012),但“法史”一词是“为了避免陷入名词之争”的概括性指称,[27]与作为法律史的学科内涵明显有别。

不难发现,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编写正在进行,除了上述制度、思想和文化的融合之外,还存在“人的隐去”、“人的消失”这一致命问题,未必实现了李在全教授所说的“人”的回归。[28]时下不宜苛责中国法律史具体版本的缺点,它的定型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步,即极有可能在2035年前后完成从中国法制史到中国法律史的升级。此外,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法学化或史学化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学界关于所谓法律史研究“范式”的讨论相当丰富,胡永恒教授的观点颇有见地,“理想中的法律史研究,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兼容性、实验性的学术园地,百花齐放、多元竞争、各美其美”。[29]作为学术研究,法律史的方向和方法应该多元化,也不宜以研究者的学科出身而评定,但是在法学院,作为教科书,中国法律史应该回归法学,毕竟,中国法律史是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教材,理应凸显法学的学科特性,而不是史学化。当然,历史系的中国法制史或中国法律史书写必定凸显历史学的特色,如果他们愿意将中国法律史设置为核心课程的话。如果非要以“正宗”与否判定中国法律史,那么,就法学院的教科书而言,法学化的中国法律史就是正宗,而更加正宗的中国法律史代表则是马工程版中国法律史,尽管它还暂时没有出版。当然,法律史研究不应有“正宗”之说,“法学界和史学界的研究者都应尽量跨越学科鸿沟,走向优势互补与学科融合”,[30]法律史研究应该破除难题,进一步解放,[31],也应该区分“学术法律史学”和“应用法律史学”,[32]然而,相关研究成果更应该及时进入中国法律史教科书。

经由上述梳理可知,从郁嶷所处的清末民初到如今的新时代,从郁嶷的《中国法制史》到今天的中国法律史,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与中国法制的近现代化一样,变动不居而传承有序。百年间教科书佳作迭出,但百年间的书写也是未完的工作。所谓鉴往知来,时下中国法律史的书写应该从制度到思想再上升到文化,扩大研究对象,但不宜主题分散,芜杂不清。又所谓见微知着,中国法律史教科书的书写是当下学界对传统法律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直观反映,到底中国法律史以何种面貌示人,考验着法律史研究者对传统法律资源的理解和转化能力,而书写的过程可能漫长而艰辛,应该保持足够的耐心和毅力。

乔惠全,河南唐河人,法学博士,广东海洋大学讲师,主要学术兴趣为中国法律史。

[1] 黄宝瑞:《李大钊与郁嶷》,《天津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 程波:《法律教育的实像——以朝阳大学夏勤、郁嶷和王觐的法学通论为中心》,《朝阳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3] 李瑛钧:《论郁嶷法律思想的特色——以四部着作为例》,《朝阳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4] 刘建民:《李大钊在北洋法政学堂的人物记忆》,《兰台世界》2015年第9期。

[5] 唐子清:《郁嶷立法思想研究》,《法制博览》2022年第18期。

[6] 张卓明:《<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点校前言》,载何勤华、李秀清、陈颐主编:《“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辑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127页。

[7] 张卓明:《<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点校前言》,第127页。

[8] 李瑛钧:《郁嶷法学文集》点校者导论,载郁嶷:《郁嶷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

[9]  张卓明:《<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点校前言》,第127页。

[10] 曾宪义主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342页。

[11] 《朝阳法科讲义》第1卷,张卓明点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页。

[12]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0页。

[13]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第12页。

[14] 陈顾远:《陈顾远法律文集》,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86页。

[15] 程树德:《中国法制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16] 张卓明:《<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点校前言》,第127页。

[17]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第9页。

[18] 周会蕾:《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学史》,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博士论文,第255—259页。

[19] 曾宪义主编:《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5页。

[20] 张卓明:《<朝阳法科讲义>(第一卷)点校前言》,第126页。

[21] 相关讨论参见张生:《中国古代“民法”三题》,《法学家》2007年第5期;陈景良、王天一:《典卖与倚当:宋代法律的逻辑与生活原理——以会要体文献为中心》,《法律科学》2018年第3期。

[22] 段秋关:《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载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64—365页。

[23] 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学的演进与思考》,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392页。

[24] 马小红等:《中国法律史教程》前言,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

[25] 王沛主编:《中国法律史入门笔记》(如何学习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26] 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7] 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9页。

[28] 李在全:《让“人”回归法律史研究》,《史学月刊》2023年第1期。

[29] 胡永恒:《方向与方法:反思中国法律史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版,第171页。

[30] 胡永恒:《有没有“正宗”的法律史研究?》,《史学月刊》2023年第1期。

[31] 杨一凡:《破除两大难题,进一步解放法律史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2022年第1期。

[32] 朱勇:《“学术法律史学”与“应用法律史学”》,《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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