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增长模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引领转变的过程中,要不断优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信用的重要作用是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重要前提,这要求政府信用遵循信息优势、激励相容、风险共担、财务可持续、交易成本和公平普惠的原则,通过货币信用、金融机构信用和企业信用渠道,发挥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引导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克服金融市场失灵。
金融的本质在于跨期资源配置,而信用是金融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其中政府信用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金融领域的改革、发展和开放的任务仍然艰巨,我们必须积极推动构建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不断优化政府信用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力量,以满足日益复杂和频繁的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并促进经济增长模式从要素驱动向创新引领转变。
政府信用在金融体系中的主要作用
在要素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政府在投融资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通过政府信誉担保,有效动员了民间资金,为金融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支持。
银行体系。20世纪80年代,四大专业银行从人民银行剥离后,仍沿袭了人民银行作为财政部出纳的角色,在国内的信贷业务中实际上承担了财政体系下的拨款职能。各级政府对银行经营管理干预较多,常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银行将贷款用于困难企业、安排下岗职工、缴纳欠税,甚至弥补财政赤字。
1994年,随着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现代的商业银行体系逐步建立。然而,银行体系并未完全市场化运作,金融调控依然存在。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机制过度依赖担保和抵押,使得政府背书几乎成为企业融资的必要条件,拥有政府隐性担保的国有企业自然成为银行信贷的首选客户。地方政府层面,以GDP为导向的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围绕经济增长开展竞争,通过调控辖区金融机构或建立地方金融机构来促进投资和GDP增长,同时缺乏监管动力。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却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财政资源的不足使得地方政府寻找金融资源等其他可替代资源,进而加大了其对辖区内银行系统贷款决策与贷款行为的调控力度,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向银行大量贷款,使得地方金融活动呈现财政化特征。
股票市场。自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政府逐渐放权,让市场在决定企业能否获得股权融资方面发挥更大作用。1993年,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建立,经历了从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到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核准制分为“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2001年实施的“通道制”改变了由行政机制遴选和推荐发行人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赋予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中承担风险的职责,同时也获得了遴选和推荐股票发行人的权利。2004年推行的“保荐制”在“通道制”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保荐人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的内容。在这两个制度下,承销商和保荐人的声誉机制起到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强化了股权融资的“有偿性”,从而削弱了资本市场的财政属性。2023年2月,“注册制”的全面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真正市场化的新阶段。
在股票市场发展的前二十年,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通过干预发行审核和股权定价来控制资金的流向和转移支付的规模,在向国有企业转移资金的同时帮助他们完成改制,形成了新型的市场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是单一财政手段难以实现的。政府的发行审核实际上发挥了对企业的背书作用,在金融中介声誉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政府的信用背书对于企业尤其是对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尤为重要。“注册制”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股票市场的低迷和破发比例的上升也印证了这一点。
债券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企业开始自发地向企业职工内部集资或者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然而,与专业银行贷款类似,最初的企业债券发行并未完全脱离政府行政力量的影响,发债企业也缺乏充分的偿债意识,导致债券市场间接承担了财政对国有企业拨款的功能。
政府信用在企业债券发行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发行企业债券须具备保证担保这一重要行政要求,而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政府背景,自然成为了担保人。在2004年之前,商业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成为常态,而政府信用则是银行背后的支撑。政府的行政干预使得债券的发行、承销及兑付都隐含了国家信用,这导致不论是发行人还是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都极强,社会整体对风险的容忍度较低,增加了债券发行的财政属性。政府信用在债券市场上的广泛使用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限制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的空间,也给市场带来了刚性兑付的预期,增加了政府的隐性债务。政府信用的过度使用还可能导致市场无法进行有效的宏观风险识别和定价,容易引发宏观失衡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完善该体制的关键。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调控需要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平衡资本回报和劳动收益,同时要尊重市场规律,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充分发挥市场的效率。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发挥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引导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克服金融市场失灵。
发挥金融“稳定器”的作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地继承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优秀成果,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对立可能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在实践中,尽管计划经济已经被证明无法有效兼顾经济稳定和活力,市场经济仍需与周期性经济危机作斗争。政府通过加强调控,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以避免资本所有者的逐利行为引发经济动荡。经济波动伴随着信用体系的扩张与收缩,政府需要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利用利率工具等手段调控资本回报,并发挥政府信用的调节作用,有效避免金融加速器等机制放大实体经济的波动。
引导金融体系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资本论》中提到,在产业资本现实的连续循环中,存在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资本形式。流通资本以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存在,既服务于生产资本,又与之共享剩余价值,形成对立关系。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流通资本从产业资本运动中分离出来独立经营,有助于缩短流通时间、节约流通费用、提高生产资本的效能。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体系成为货币资本购买和交易生产资料的主要场所。然而,货币资本的运营者可能因个人利益而背离服务生产资本的初衷,引发市场投机行为,导致经济脱实向虚,甚至形成资产泡沫或引发金融危机。政府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手段抑制投机性信用扩张,并积极引导虚拟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
克服金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市场不完备、交易成本过高、外部性、投资者有限理性等因素会带来投资不足、逆向选择、价格操纵以及“羊群效应”等问题,导致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缺乏效率,不利于企业创新创业。克服金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优化一级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有效的信息生产和传播,抑制投融资两端的道德风险;加强二级市场的监管规则与交易制度建设,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市场竞争的透明、公平性和充分性;并通过鼓励金融创新,不断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
政府在金融体系中的实践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优势原则。信息不对称是信用体系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要素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我国通过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推动了技术进步和人口红利的释放。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拥有一定的信息优势,通过信用背书推动要素流动,有力推动了经济高速发展。然而,这也伴随着效率低下和过度投资,带来了过剩产能、过量存货和过高杠杆等问题。在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政府的信息优势不再明显,过度依赖政府背书的信用体系可能导致资源错配。因此,需要更多地依赖市场化信息生产来引导资源配置,部分监管则可以在行业层面进行。信息生产的主体可以是银行、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供应链服务商、行业协会等商业机构或者非盈利行业组织,政府应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设计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加快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推动数据使用相关立法等。
激励相容原则。道德风险在金融行业尤为突出,是资源配置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银行机构内外勾结骗贷骗资金等都是道德风险的体现。投融资流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心设计,以克服来自投融资双方及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政府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用背书时,也需要严格遵循激励相容原则,避免相关利益主体的“寻租”行为。这要求政府不断完善和强化制度约束,通过科学的博弈均衡制度设计,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道德风险。同时,应完善金融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分工明确、权力制衡、结构合理、运作规范、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培育现代企业家精神,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同时,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公职人员还需要克服自身的道德风险。政府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不恰当的选拔委任机制和考评方式可能导致公职人员盲目追求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短期效应,从而加剧道德风险。这要求政府明确职能定位和边界;提高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诚信意识,树立正确权力观;建立科学的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舆论监督制度;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政府决策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
风险共担原则。在投融资活动中,市场化运作的商业金融机构扮演着核心角色,并承担着主要的信用风险。然而,市场摩擦的存在常常导致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政府有能力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分散这些风险,并且相较于商业机构拥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政府参与风险共担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通过各种方式为投融资活动提供显性或者隐性的全额担保,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大,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政府信用的透支和信用风险的累积,进而引发投资者对经营主体和政府的信任流失。因此,政府需要科学设计风险分担机制和评价体系,避免因国有资本损失而造成风险分担不足,影响商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要防止因政府过度承担风险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商业资本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下降。此外,政府应提高担保透明度,避免各种形式的隐性担保,并积极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依法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财务可持续原则。政府为投融资活动提供的支撑是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和手段相互结合、交替使用的综合体,但究其本质仍是一种经济行为,需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政府调控的目的并非营利,而是确保财务的可持续性,以保障相关资源的再生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对于经济效益较高的投资,政府可以实现直接共享利益,对于正外部性强的投资,政府可以通过投资带来的社会效益获得间接补偿。政府不仅要关注相关投入要素的边际收益,避免过度投入导致得不偿失,还要考虑干预带来的非生产性收益,比如租金可能导致的“寻租”行为。因此,要确保财务可持续性,不仅需要设计一个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来准确计量政府干预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行为不被扭曲,从而抑制政府干预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
交易成本原则。任何公权的使用和资金的支出都必须严谨慎重,确保其根本目标是为人民服务。然而,政府交易成本往往高于其他市场参与者,公职人员及领导干部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进一步加剧了政府的效率劣势。因此,成为有为政府的关键在于提高决策效率和降低成本。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去除决策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文缛节,降低社会经济运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要明晰自身和市场的分工定位。通过简政放权,减少对于市场经营的直接干预。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应该从资金支持转向管理支持,从事后救助转向事前服务,从业务支持扩展到生态搭建,提供平台以促进管理和服务成本的内生化。
公平普惠原则。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在金融领域,传统金融“嫌贫爱富”的天然属性导致长尾客户面临金融排斥,形成了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而市场力量难以自行解决这一问题。如何将更多低收入群体纳入现代经济体系中,让他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并享受金融服务,既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重要途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任务依然艰巨。政府在金融领域的参与应贯彻公平普惠原则,加快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清算体系,扩大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的覆盖面,加快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交叉融合,从根本上降低普惠金融的服务成本、扩大服务范围。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遵循财务可持续原则,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政府还需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政府信用的作用渠道和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运行透明度的提升,过往政府信用无限兜底的模式已不再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一方面,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增速的放缓和增长模式的转变,经济中的风险点不断增加,风险敞口不断扩大,政府信用难以充分覆盖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刚性兑付掩盖了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并滋生道德风险,增加了“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的发生概率。因此,科学合理地发挥政府信用的作用是构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重要前提。
一是货币信用。当代货币理论认为,货币作为交换过程中的一般等价物,本质上是一种财产的所有者与市场关于交换权的契约,这个契约隐含的货币购买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发行者的信用状况(债务货币)、约定兑换其他资产的比例(可兑换货币)、应用生态中的共识(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和投资需求等。
首先,政府信用是货币信用的基础。尽管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哈耶克主张货币非国家化,提倡由私营银行发行竞争性的货币(即自由货币)来取代国家发行垄断性的货币,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仍保留了法定货币的发行权。因此,法定货币信用本质上是政府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国家货币体系中,广义货币供给不仅取决于央行发行的基础货币,还受银行体系的放贷业务(存款准备金比率)和个人及机构储户的现金偏好影响,因此整个货币体系的信用基础是多元化的。央行发行的法币属于外生货币,其信用取决于央行的偿债能力,即央行的资产质量,主要包括外汇储备、持有的政府债务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银行创造的存款货币属于内生货币,其信用取决于法币信用和银行资产质量,而银行资产的质量又与经济运行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政府信用是货币信用的核心基础。政府债务的规模和偿债能力直接影响央行资产的质量,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能力也通过经济运行状况间接影响货币的信用。
其次,货币信用与政府信用相互支撑。货币信用的扩张与收缩对社会资源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配置和跨期配置具有决定性作用,是现代货币政策的核心手段。在西方多党制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保持相对独立,这有助于减少政府更迭带来的道德风险,例如财政赤字货币化问题。对于一些政府信用和货币信用较低的国家而言,财政赤字货币化弱化了对财政支出的约束,往往导致财政和货币政策大规模扩张,引发对于财政可持续性和政府信用的质疑以及货币信用危机,进而导致严重通货膨胀、货币大幅贬值和资本外逃。然而,我国的财政可持续性问题与西方国家有显着差异,西式的政府道德风险问题在中国并不突出。我国政府债务主要以地方政府债务为主,且受到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管。同时,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政府拥有或能够支配大量的资产,为政府债务提供了坚实的公共资产支持。因此,我国的货币政策并不追求西方国家所倡导的独立性,而是强调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这是有为政府的重要特征。货币信用和政府信用互为支撑,货币政策可以为政府债券集中发行提供市场流动性,平抑财政收支波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同作用有助于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优化。
最后,政府信用助力货币政策的传导。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与政府信用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下,我国的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体系进行传导,而银行信贷对于担保和抵押的过度依赖往往导致货币扩张带来的资本更多流向国有企业或政府项目,使得货币政策具有过多的财政属性,未能充分释放其效能,有时还会引发过度投资问题。随着市场化利率传导机制的不断完善和畅通,政府信用将转而更多地发挥引导、放大等辅助性功能,赋予总量性货币政策以结构性功能,从而充分释放市场效率。
二是金融机构信用。金融系统的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石,金融机构的信用是金融系统稳定的核心。金融市场波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与监管、技术和创新、社会和文化因素等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政府信用是金融机构信用的关键支撑。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成立都需要在满足一定资质的条件下获得政府颁发的牌照,从而获得政府的信用背书。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监管规则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金融机构的信用基础。例如,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严格控制信贷风险来保障银行的信用基础。
央行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中央银行扮演着“银行的银行”这一重要角色,为银行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并提供常备的借贷便利,成为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央行通过贴现窗口向银行提供短期、非永久性的流动性支持,银行以国库券、银行承兑票据等短期高质量的票据作抵押从央行借入资金,央行通过调整贴现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这种情况下,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不会受到银行信用风险的过度影响,确保了货币信用的安全。只有在极端情况下,央行才会进行有风险的信贷或者购买有风险的资产。例如,次贷危机后,美联储购买M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以提供流动性,矫正市场定价失灵,稳定抵押贷款市场,降低抵押贷款利率,支持房地产市场。但这种针对特定市场的结构化量化货币政策,用货币信用为特定市场进行背书,使得央行资产负债表与特定市场风险挂钩,通常不作为常态的货币政策使用,也必然需要在实施后仔细规划退出机制。
我国在这一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变革,工具更加多样,期限结构更加丰富,覆盖范围更加广泛。除了常备借贷便利(SLF)之外,央行还运用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中期借贷便利(MLF)和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满足金融机构不同期限的流动性需求。央行还通过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普惠金融、绿色发展和科技创新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近期,央行创设了互换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保险公司通过抵押流动性较差的股票ETF、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等资产,换取国债、央行票据等流动性更高的资产,提升金融机构市场融资能力,为股票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在这些工具的使用过程中,央行信用、机构信用和市场风险相互关联,科学使用这些工具需遵循几个原则:科学设计数量型货币工具的使用条件和时机,避免过度干预;严格区分阶段性工具和长期性工具,对阶段性工具制定清晰的退出计划,释放市场潜能;明确界定货币工具和财政工具使用范围,避免货币工具财政化,破坏市场效率;逐步从规模控制转向价格调节,提升货币政策效率。
政府对金融机构提供救助。在金融机构面临重大风险时,为了避免其倒闭,政府可以选择出资或邀集其他金融机构联合出资,为目标机构提供流动性等手段进行救助,利用政府的信用为金融机构信用提供保障。然而,一些规模较大的银行和投行等因其业务体量大、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复杂,形成了“大而不倒”现象,这加剧了道德风险,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政府的救助决策条件和机制必须科学化和透明化,包括救助决策机制、救助效果评估机制以及接受救助金融机构的惩罚机制等。
三是企业信用。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国有企业在经济调控中发挥了经济“压舱石”的作用,是服务国家战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力量。政府通过为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提供背书,助力政策实施,使国有企业成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实施渠道。然而,政府为国有企业提供的信用背书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政府信用对国有企业融资的支撑可能会加剧货币政策的财政属性,造成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同时,地方政府可能通过背书地方国有企业投融资以促进投资,这可能导致过度投资。
为了促进政府信用在企业融资体系中的科学应用,我们必须严格区分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和国有企业控股股东的角色。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企业运营环境,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服务国家战略。作为国有企业控股股东,政府需明确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信用责任,并设计科学透明的信用背书范围和机制,既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又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发展壮大。随着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民营企业已成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主力军。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可抵质押物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在我国尤为突出。银行信贷作为我国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主要途径,往往存在“重大轻小”“嫌贫爱富”的倾向,而信贷规模控制和政府信用对国有企业的倾斜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倾向。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日益明显,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竞争劣势愈发凸显。
政府信用可以在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尤其是通过政府融资担保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政府融资担保通过分担金融机构的风险为经营主体增信,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放贷意愿。作为财政职能的延伸,政府融资担保具有公共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且能提供优惠的担保费率,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构建政府融资担保体系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市场化的政府担保机制有助于提升担保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并减少隐性政府担保带来的道德风险和资源配置扭曲。
新型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政府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支撑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在多领域共存、互补,民营企业从所有权安排上引入国有股东是一种常见的政府扶持手段。通过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引导政府资本参股民营企业,并为其发展提供信用背书及其他资源,有助于提升民营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促进其创新投入。然而,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力职责必须明确界定,从而避免政企共生关系下可能带来的行政干预和政治寻租行为。
总结
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间,由于法制与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一些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相对薄弱,社会交往中还未普遍建立起超越熟人社会的非人格化信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提供信用背书、控制道德风险、承担中介职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我国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充分释放市场潜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市场化信用服务生态以及信用监管体制等关键性、基础性领域已经取得显着进展。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信用仍然将在金融体系中发挥巨大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货币信用、金融机构信用和企业信用等渠道直接参与资源的配置。这不仅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需要,也是在资源配置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特色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强国建设。
何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清华大学全球贸易与产业竞争力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银行金融机构、货币政策、宏观金融等。主要论文有《论资本市场中的政府职能:目标、定位与边界》《影子银行、流动性与社会融资规模》《国债期货交易对利率市场波动性影响的实证检验》等。
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24年第23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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