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贷行业迎来重磅新规,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并规定了网络小贷单户贷款余额上限。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其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
新规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则,填补了部分监管空白,针对经营管理粗放、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规范小贷公司的经营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新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这些规定是基于功能监管思路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考虑。
在业务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小贷公司可以发放小额贷款,进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但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也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此外,《办法》还强调了贷款集中度要求,即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
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政策过渡期,对于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将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
《办法》还明确规定,小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也不得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金融属性字样网站、移动应用程序(App)和小程序等备案。这一举措有助于加强监管,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减量提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在地区经营规范方面,《办法》规定小贷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制定跨地市展业条件,而网络小贷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这限制了小贷机构业务扩张的随意性,促使小贷公司专注于本地业务和小额分散贷款,避免过度集中风险。
新规出台后,小贷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一些实力较弱、管理不规范的公司可能会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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