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报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二(22日)一审公开宣判新疆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新疆党委副书记、青海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合共8.22亿多元(人民币‧下同)。
法院认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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