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旅游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峨眉山景区的案例颇为引人注目。2017年8月,游客张某因听说峨眉山的猴子既活泼又亲人,特地前往该景区观赏。然而,在与猴子互动过程中,张某忽略了景区的安全警示,过于接近并尝试喂食猴子,不幸被猴子抓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接受了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紧急救助。随后,他通过电话联系了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旅游环保法庭,请求法庭介入,要求景区管理方给予赔偿。法庭工作人员迅速响应,抵达现场进行调解,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中的条款,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确保顾客安全的义务,若未尽此义务导致伤害发生,需承担责任。考虑到峨眉山的特殊性——游客能较自由地与野生猴子接触,法庭认为景区的安全保障责任更为重大。
尽管峨眉山管委会设置了一定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法庭仍判定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游客张某未遵守安全警示,也有疏忽之责。鉴于张某仅需接种疫苗,未造成严重伤残,法庭最终裁定由峨眉山管委会补偿张某疫苗费用1000元。
此次案例不仅对景区管理者提出了警示,强调必须充分预见潜在风险,全面执行安全措施以保护游客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负责人,进入景区时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持文明与理智行为,避免主动招惹野生动物,以免发生不测。这样,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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