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假期,张某驾驶汽车时不慎与刘某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相撞,导致两车受损。交警判定张某全责,刘某的车辆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修车需时一周,刘某租用了一辆高档汽车作为临时替代,共花费约2000元,用于日常及假期出行。事后,刘某要求张某赔偿租车费用,遭拒后,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确认了交警的责任认定,指出刘某有权索赔维修期间的合理交通替代费用。判决强调,此类费用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必要性,确保所选替代交通方式符合受损车辆原有使用目的,而非追求同等或更高档次。考虑到刘某租车行为与即将到来的小长假出行计划相关,具有一定必要性,但所选车辆档次及费用超出了合理范畴。
最终,法院根据市场租车平均价格,结合刘某实际租车需求,判决张某应支付800元作为合理替代交通费用,此判决已生效。法院提醒公众,在类似情况下,替代交通工具的选择应基于实际需要,遵循合理性原则,并需有相应证据支持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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