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旭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期间,陈旭利用担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南通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及局长、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及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通过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822万元。
法院认为,陈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陈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同时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然而,由于陈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和调整,法庭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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