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妇之夫张先生与小他16岁的文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二人交往的六年里,张先生分38次向文女士转账超过100万元,而文女士也向张先生转款数十万元。
2023年4月,张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发现两人的婚外情后,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女士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9万余元。法院一审认为,从文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来看,多次出现“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备注“乖,爱你”“我爱你”等字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两人之间系情人关系。在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文女士保持婚外情人关系,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单方处分与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而赠与文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文女士应向刘女士返还434982元并支付利息。
文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女士和张先生均50多岁,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后来,张先生因业务往来认识了30多岁的文女士,两人年龄相差16岁,并于2017年3月左右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6月,文女士成立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主要从事房屋中介业务,该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被注销。
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张先生通过微信和银行向文女士转账38次,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文女士也多次向张先生转款,包括微信和银行转账共计数十万元。双方转账中多次出现“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备注“乖,爱你”“我爱你”等字词。此外,张先生还曾向物业公司支付12万元用于购买两个车位,其中一个归文女士所有。
刘女士发现丈夫张先生与文女士的关系后,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向文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文女士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949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一审认为,刘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双方应当遵从夫妻的忠实义务,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文女士保持婚外情人关系,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批评和纠正。法院对刘女士要求文女士返还张先生赠与的钱款予以支持,判决文女士向刘女士返还43498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文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她与张先生之间的经济往来符合生意伙伴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特征,不属于赠与。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文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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