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博@江宁婆婆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 我来说一下这件事。
长期关注我的朋友都知道,我一直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高度关注。
我前面已经说过,邯郸的这个判决,【两名未成年人主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二年有期徒刑。另一名未成年人被告不予刑事处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已经是巨大的司法进步,甚至可以说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判决结果。(全文见图一)
尽管还是有很多人不满意,仍觉得这个判决轻了。
首先得给长期背锅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说句公道话。大家一致在意的年龄问题,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是刑法。
其次是刑法在违法犯罪领域里法律上的地位,可以说是“一法之下,万法之上”。我们常听一句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法律与法律之间,其实还是有差距的。宪法是根本第一法,而在违法犯罪领域,就只有两种法,一个是刑法,一个是其他法律。我们常说的“违法犯罪”,指的就是这个概念:只有违反了刑法才叫犯罪,违反其他法律叫违法。
所以铺垫了这么多,现在就很容易理解我说的“巨大司法进步”指的是什么了。
在以前,刑法对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是这样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图二)
如果按照这个“以前”这个刑法版本,那邯郸这三个全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将会真正意义上逃脱法律的制裁。
这个“以前”是多久以前呢,2020年。
在2020年底,人大通过了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情况终于有了根本变化,刑事责任年龄正式下延了。
十一修正案是这样改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图三)
你看,这就是邯郸这次判决能够成立的法律依据。
很多人说“为什么不判死刑”,因为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说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图四)
十一修正案里也说: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之前我就说过,这三名嫌疑人不可能判死刑的。最突出主犯能判无期徒刑真的已经是巨大司法进步了。
法律要与时俱进,但每一步都是慎之又慎,毕竟是关乎生死的法律。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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