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调研中发现,个别法院存在通过程序问题将当事人的诉求简单拒之门外的情况。例如,有些法院在受理起诉时要求当事人必须准确主张案由,一旦案由与起诉材料不符,即以案由错误为由不予登记立案;涉及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时,要求在起诉状等文件上加盖公章的同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否则不予登记立案;还有些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既不接收材料也不作出裁定,导致当事人无法起诉。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起诉受理阶段的释明指导,不得随意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登记立案。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当事人,法院应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工作,引导其规范提交起诉状和答辩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等,不得以“另行起诉”或“执行阶段解决”等理由拒绝受理。
针对群众关心的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指导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的,必须合并审理;可以合并审理的,除当事人提出合理异议外,一般也应合并审理。实践中,由于行政管理的复杂性,一个最终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结果可能由多行政机关多程序多行政行为共同造成,尤其是在征收拆迁领域,原告通常要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行政行为单独起诉,增加了讼累。对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利于综合审查多个实质相关的行政行为,及时高效化解争议。
另外,《指导意见》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的正当理由:如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未实际履行;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未在承诺期限内解决问题;以及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指导意见》还提出,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真全面审查上诉请求,能够在二审查清事实的,应在查明后依法裁判,一般不应发回重审;强化一、二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正面回应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严格落实判后答疑,促进服判息诉。同时,《指导意见》还对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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