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滥用公屋/举报滥用公屋/房委会】房委会早前建议修订《房屋条例》,将严重滥用公屋列为刑事罪行,违者建议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房屋局局长何永贤日前表示有信心条例在7月通过并在明年实施。房委会亦于上周三(15日)起实施“举报滥用公屋奖”,至今已收到200个举报,较平时多。
严重滥用公屋拟刑事化 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何永贤表示,过往当局只向滥用公屋人士发出迁出通知书,对他们来说是“搏得过”,认为最多也只是收回单位而心存侥倖,因此当局拟将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刑事化,最高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不过,何谓严重滥用公屋,何永贤则举例说明其定义、又指部分较轻微事项会界定为“违反租约”收回单位而已。本文归纳各方资讯及局长举例,让读者一文看清“严重滥用”、“违反租约”、“情理兼备”的例子。
严重滥用公屋定义?
严重滥用公屋定义是:
– 以金钱利益分租或授予许可(或分许可)让他人居住于公屋单位
– 租户家庭不居于有关单位并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何永贤举例指,严重滥用公屋即租户无在公屋居住而将单位分租,包括将公屋当作跳舞室、将单位作为健身室,作商业用途来赚钱。
房委会早前建议修订《房屋条例》,将严重滥用公屋列为刑事罪行,违者建议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
房委会亦于上周三(15日)起实施“举报滥用公屋奖”,至今已收到200个举报,较平时多。
房屋局局长何永贤日前表示有信心条例在7月通过并在明年实施。
何永贤举例指,严重滥用公屋即租户无在公屋居住而将单位分租,包括将公屋当作跳舞室、健身室。
何永贤指部分较轻微事项会界定为“违反租约”收回单位而已。
滥用公屋定义?
常见滥用公屋行为包括:
– 丢空单位 (或逾三个月非经常持续居于单位)
– 分租或转租单位(不论有没有租金收入)
– 在单位内进行不法活动(如聚赌、藏毒、藏有私烟等)
– 将单位用作非住宅用途(如营商、货仓等)
– 虚报物业、入息、资产等
若租户严重违反租约滥用公屋,房委会将不予警告,终止其租约。因违反租约条款而被终止公屋租约的前租户及其18岁或以上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5年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日后亦不会获编配至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比其之前较佳的单位。
何谓违反租约?
对于仍在单位居住,但进行一些商业行为,例如小型补习班或食物工场,当局会界定为违反租约收回单位,未必会跌入严重滥用情况。
何永贤说,处理个案时会情理兼备,如租户有滋扰行为会先行警告。
何永贤说,处理个案时会情理兼备,如租户有滋扰行为会先行警告。
何谓情理兼备个案?
何永贤说,处理个案时会情理兼备,如租户有滋扰行为会先行警告,租户做小手作或饰物到店舖寄卖,若并非在屋内交易,或是大量生产,当局会视乎程度及个别个案作判断,决定是否违反租约或要迁出单位。
何永贤又指,严重滥用公屋个案主要针对将公屋变成生财工具的情况,如有人将公屋用作补习社等商业用途,将违反租约,房署可以发出迁出通知书。不过何永贤亦表示,明白新世代有很多在家工作(Work From Home),或有在家自制小手作后到外面寄卖,指这些行为均非在公屋内用作店舖用途,因此当局容许。
如租户证实严重滥用,将不作警告,现时房委会亦设有上诉机制。何永贤表示,很多例子要用“常理人”的角度考虑,制度设有上诉委员会,相信上诉机制有效。
界定商业行为看一因素?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黄碧如表示,难以一概而论何谓滥用公屋的“商业行为”,过往曾见有用作健身室、货仓及补习等,这类都属商业行为。不过,若租户仍在单位居住,相信摆货的程度不会去到很夸张;又例如仍在单位居住但又用作办公室,在家工作,这就难以定义是严重滥用行为。
何永贤表示,如有市民以公屋地址作商业登记,但实际上商业活动并非在公屋内发生便不算严重滥用,不过她提醒市民,如使用公屋做商业登记,要留意可能会引起怀疑。
另外一种严重滥用行为,是将单位分租,例如Airbnb等作出短期租约,这种分租罪行要涉及金钱利益,需要针对性的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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