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秦统一步伐的加速,本被视作“夷翟”的秦国在东方人眼里变为更凶恶的“虎狼”。这是商鞅推行“力争”国策造成的当然后果。“力争”固然带来领土的扩充和人口的增加,但其负面作用是加速了东方各国对秦国的敌视。秦国需要削弱这种敌视,也需要协调新占领地与秦国本土的文化差异,不得不在历史经验中寻找答案。与东方对抗的同时甚至更早,秦人就有着和少数民族长期交往的历史,也积累了处理新占领区的经验教训。后来秦的统一战争既是对中原华夏旧国的统一,同样也是对少数民族的统一。重新评估此前少数民族被纳入秦国的过程,反思少数民族归附于秦时部落建制的存废与法律身份的界定,是理解秦统一时部分政策的参照。
不同国别、族裔的人群被纳入占领国的统治范畴内,便存在着身份上的区分和融合的问题。与城邦时代周人的殖民过程不同,孝公以降秦对诸侯和少数民族的征服,不再以“国”“野”的区分来对待秦人和新占领地居民,而郡县制似乎也并未彻底在相关地区推行。秦人和被征服者之间的法律身份区别,既非“国人”与“野人”,亦非“臣民”和“领民”,乃是“真”与“夏”。法律身份的差异反映出统治模式的不同。秦国并未在臣属地区推广郡县制,而是用“臣邦”之类的概念界定秦统治权的效力。新占领地实处于羁縻和郡县间的过渡阶段,这一状态被笼统称作“初郡”。
文献中又提及“秦夏”的概念。“夏”有“西”之义,“秦”“夏”连称,其意最初指“西方之秦”,而伴随着秦统一局面的逐渐实现,秦人更将此“夏”解释成为华夏。从“臣邦”到“秦夏”,秦在行政和思想两个方面为统一作出了准备,二者并存构成了复杂的历史图景。
一、“臣邦”:前郡县时代的臣属遗存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了“真”与“夏”的不同,“真”“夏”之外,还有“臣邦”“外臣邦”“诸侯”的差别,显示出秦对于当时的国际环境有自己的认识。相关材料前贤讨论甚详,今仅略作引用:
1.“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176。
2.“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177父、秦母谓殹(也)178。
3.“擅杀、刑、髡其后子,氵献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72。
4.可(何)谓“赎鬼薪鋈足”……·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114。
5.“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180。
简文提及的各种名词中,看似最好理解的就是“夏”。整理小组在简1“何谓夏”处注释此处省略了“去”字,则“去夏”就是“去秦属”之意。“夏”与“秦”是可以通约的概念。
由简1进而可以讨论的是“臣邦”的概念。既然与“夏”对立,人们很自然地认为“臣邦”是少数民族。简2提到的“真”和“夏”的区别更加深了这种印象。游顺钊认为“真”即是“鬒”的前身,用来形容戎狄头发稠密。罗新更引用《史记·朝鲜列传》中“真番”的例子判断“真”是臣邦民众中绝无华夏血统之人。将“臣邦”视作少数民族地区的观点得到了多数中国学者的支持。不过有日本学者认为“臣邦”应该包含“汉族但非秦人之臣邦”或者“服从于秦的东方诸侯国”,他们的意见使得“臣邦”的概念变得复杂化了。
“臣邦”一定包含少数民族地区。令人费解的是简3中“臣邦君长”和简4中“臣邦真戎君长”的叙述,是否表明“臣邦君长”中有些人并非“真戎”呢?
简1说“欲去秦属”是“去夏”。整理小组翻译“去秦属”为“离开秦的属境”。“属”有“隶属”之意,并不仅仅代表存在于境内,更标识着一种主从关系。如《礼记·王制》“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即此之谓。“去秦属”当然包括在空间上离开秦国属境的意思,但也有不再接受秦国统属的涵义。战国时期互相臣属的例子,不只限于少数民族对华夏族的臣服,也包括汉族政权之间的臣服。比如《史记·卫康叔世家》记载卫昭公初立时(前431),“三晋强,卫如小侯,属之”;而后卫怀君三十一年(前252),怀君于朝魏时被魏安厘王囚杀,魏国另立新卫君。卫国如同魏国的卫星国或者附庸,这种状态,是否能描述为“臣邦”呢?《秦始皇本纪》称,秦王政六年(前241),卫国协同魏、韩等国击秦失败,秦拔卫,迫东郡,卫君角率其支属徙居野王,阻其山以保魏之河内。同时《卫康叔世家》称“秦拔魏东地,秦初置东郡,更徙卫野王县,而并濮阳为东郡”。据此,卫国又变成了秦的卫星国,一直到秦二世时卫国才被废除。自秦王政六年至秦二世元年(前209)三十余年间,卫国与秦国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史书并没有明确记载。
另外可以参考的例子是韩国。当秦统一的步伐加速,特别是《秦始皇本纪》记载秦昭襄王五十三年(前254)“韩王入朝,魏委国听令”;五十六年(前251)昭襄王卒,“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韩国对秦国所尽的礼节,已经远远超过平等诸侯之间的义务,它与秦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定义,史书也没有记载。
再看简4“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特别强调了上造爵位以上的“臣邦真戎君长”可以享受法律上的优待。这条材料自然可以引出“臣邦真戎君长”中另有爵位在上造以下者并不能享受法律优待。不过还可以引出另外一种可能:即另有非“真戎”的“臣邦君长”爵位也在上造之上,但他们本不需要遵守秦之法律,或他们并不生活在秦的实际控制区内,无需受到秦国法律的约束。
进一步说,倘若如前贤讨论,“臣邦”就已经代表了“非夏”的涵义,那为何还要在其中明确标注“戎”的属性呢?“臣邦”究竟是由于与“夏”并提,方才被认定为少数民族的专门称呼呢,还是由于“臣邦”本身即能透露出少数民族的意涵?现在看来,可能是“夏”在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与“戎”对立的意义,加深了“臣邦”与之区别的印象。
而事实上确定“臣邦”涵义的核心词汇在“邦”,“邦”代表了政治体的意思。高智敏考察《秦更名方》中“邦”指“秦国家、中央、朝廷”,给出了重新理解“臣邦”概念的提示。“臣邦”指的是一种政治体,其中的“臣”则明显是臣服之义。如此,简5中提到的“诸侯”和“外邦臣”加上“臣邦”,便构成了秦人理解的秦以外的世界图像。“诸侯”和“臣邦”以是否臣服作为区别,并非以族属来划分;“臣邦”和“外臣邦”以臣属的深度作为区别,并非以是否臣服来划分。罗新认为:“华夏以外的世界都不是华夏,但后者之间是有分别的,分别就在于有些已经归附,有些还没有;归附了的可以看作‘内臣邦’,没有归附的则是‘外臣邦’。”既然“外臣邦”没有归附,又何必称为“臣”呢,直接使用秦简中同时存在的“它邦”或者另唤作“外邦”就可以了。所以“臣邦”的“内”“外”之别,不宜从族属的角度,而应从政治体中臣属关系的角度考虑。邹水杰认为“臣邦”居于秦边界之内,之外是“它邦”。此说有一定道理,但需要明确的是,“臣邦”相较“外臣邦”更靠近秦或者“夏”的原因并不完全是空间距离近,而是因为它臣服的程度更深。臣服与统属方才是“臣邦”与秦关系的实质,而边界内外只是表象。倘若表示臣服,哪怕其中相隔其他国家,其“臣邦”的地位也能确定下来。
“诸侯”一旦臣服于秦,亦可转换为“臣邦”。《史记·刺客列传》中载燕王向秦国称臣,“愿举国为内臣,比诸侯之列,给贡职如郡县”。燕王所谓的“诸侯”,乃是秦国分封之诸侯,如吕不韦、嫪毐之类,他们既是秦国之臣,在自己境内又是封君。《秦始皇本纪》载:“嫪毐封为长信侯。予之山阳地,令毐居之。宫室车马衣服苑囿驰猎恣毐。事无小大皆决于毐。又以河西太原郡更为毐国。”嫪毐于封地之内享有治民权,其国便应为秦国之内的“臣邦”。一旦不臣服于秦国,便转化为“诸侯”。《秦本纪》上说,秦二世时“诸侯并起叛秦”,应指陈涉以降各个反秦势力,他们有些是过去的六国贵族、有些是平民,还有些则是少数民族。
刘瑞对比史籍中的秦汉时代的“外臣”如匈奴、南越、朝鲜,以及“内臣”如邛筰、羌等的情况,认为秦简中提到的“臣邦”就是文献中的“内臣”。这些民族的相关材料,有助于认识“臣邦”臣属的具体情况。进而他认定秦“内臣”的特点包括:第一,秦“内臣”纳入中央郡县管理,首领被封为“君长”或“君公”,仍拥有对自己属民的统治权;第二,其首领“君长”有随同其军队按照秦代发兵规定为秦出征的义务;其三,秦在“内臣”的地域内设立郡县、派遣官吏管辖。这些意见大致没有问题,但仔细辨别史料,仍可以加深对“臣邦”状况的理解。
二、“初郡”:“臣邦”纳入秦治的复杂过程
“臣邦”纳入秦郡县管理的过程亦即少数民族或者新占领地进入秦国家统治体系的过程。对于被占领者来说,既存在着国家性质的变化,也存在着心态上的变化。相关过程颇为复杂,史籍中尤以关于前者的记录相对充分,以下即利用相关材料大致勾勒其具体情况。
前引燕王向秦国称臣,其所言之“诸侯”自然是秦国境内所封之爵位;“给贡职”意即提供贡赋。燕国向秦国提供臣服表示,秦国提供燕国臣属地位。虽然燕国本就行用郡县制,但秦国一定不能直接通过向燕国郡县派驻官吏管辖燕国百姓。同样,贡赋也不全同于赋税,应该表示一种笼统的贡献。燕国仍然要求“奉守先王之宗庙”,意思是保有某种半独立的状态,奉献给秦国的地图也仅仅包括“督亢”地区。凡此都表明,燕国的“举国为内臣”并非成为秦国的编户齐民,而只是成为秦国臣属,进入“臣邦”状态。
史籍中又记载了秦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始郡县化的过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邛筰君长“愿为内臣妾,请吏,比南夷”,汉武帝问司马相如方略,相如对曰:“邛、筰、冄、駹者近蜀,道亦易通,秦时尝通为郡县,至汉兴而罢。今诚复通,为置郡县,愈于南夷。”看起来,秦人确实在“臣邦”设立郡县。另有一个例子是《东越列传》:“秦已并天下,皆废(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及诸侯畔秦,无诸、摇率越归鄱阳令吴芮,所谓鄱君者也,从诸侯灭秦。”秦在闽越设立了闽中郡,越过“臣邦”状态直接推动了当地的郡县化。不过,被秦征服后,原来称王的无诸和摇变成了“君长”,很明显秦保留了越人的部落组织,与郡县并存。等到秦末农民起义爆发以后,无诸等人还能“率越”参与灭秦,同样说明虽然存在一个名为“闽中郡”的行政区,但是闽越更多体现出半独立的“臣邦”的样态。同可作比附的还有秦昭王时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钱大昕形容这种情形作“其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如后世羁縻州之类”。冉光荣概括春秋晋国在戎狄地区设郡的情况,描述在少数民族地区设郡的过程为:“仍以其旧有君长统其部,再派军队驻守,以监视镇压,行政上则暂时隶属于相邻内地之县大夫。其后随边境的开发,国君在该区统治的加强,守于是取代戎狄君长而治理政务,称郡守,遂成正式的地方行政机构。”吴永章将之描述作“与汉区不同的郡、县守令与臣邦君长并存的双轨制”。以上观点可以帮助理解郡县和“臣邦”并存的状态。
这种郡县,其军事意义和象征意义恐大于实际的行政意义,大约只是代表臣属关系的加深,而非实际的管辖。《史记·西南夷列传》载汉武帝时唐蒙与夜郎旁诸“小邑”“约为置吏,使其子为令”,诸“小邑”“皆贪汉缯帛,以为汉道险,终不能有也,乃且听蒙约”。唐蒙还报,于是设立了犍为郡,这以后方才“发巴蜀卒治道,自僰道指牂柯江”。犍为郡之设,只是存在于地图之上,汉朝连通向这里的交通大道都没有。所谓的“置吏”,也仅能在保有其原有部落组织的前提下,任命氏族首领做县令罢了。这里提到的“其子”,与简3中的“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相同,都是指原有部落的统治阶级。
史籍中与秦关系最为紧密的“臣邦”是义渠。《史记·秦本纪》记载惠文君十一年(前327)秦“县义渠”,已经在义渠开始推行县制;同时“义渠君为臣”,则秦保留了义渠原有的部落组织。此后秦与义渠多次交战,义渠君还有朝于魏的举动,说明“臣邦”和“郡县”处在一种往复胶着的状态中:秦试图在臣属的部落或地区推行自上而下的单一制管理体制,但是又不得不面对原有统治势力的顽固抵抗,在往来的试探、磨合与进退中,秦的统治力不断增强。秦之所以不能全部通过武力剿灭的方式完成郡县化的工作,实在是因为类似的小政权太多,逐一讨伐的成本太高。譬如蒙文通即指出古代巴蜀区域内有百多个小部落诸侯存在,倘若将目光投向当时秦人控制的境内以及与之接触的边界,数目应该还会更多。这并不是秦国独有的问题,而是各个华夏诸侯都会面对的问题。用“臣邦”区分是否臣属,用“外”和“真”标志臣属程度的深浅,进而逐步将“臣邦”纳入郡县体制,可能是当时各个诸侯通行的做法。
同时保留“臣邦”的部落组织,又在当地设立郡县体制的郡县模式对应史籍中的“初郡”。《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时:“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南阳、汉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在“初郡”中“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即便如此,初郡还会经常反叛。很明显,反叛一定与初部旧有的部落组织得以保留有关。同样一事在《大宛列传》中表述为:“是时汉既灭越,而蜀、西南夷皆震,请吏入朝。于是置益州、越巂、牂柯、沈黎、汶山郡,欲地接以前通大夏。乃遣使柏始昌、吕越人等岁十余辈,出此初郡抵大夏,皆复闭昆明,为所杀,夺币财,终莫能通至大夏焉。”“初郡”中虽然有汉朝官吏,可汉家使者到此地依然不能保证安全。大概表明,从“臣邦”到郡县,中间经历的“初郡”过渡时间既危险又漫长。
里耶秦简中有标记为“卅四年六月”由洞庭守礼发给迁陵丞的文书,提及“今迁陵廿五年为郡县”“及苍梧为郡九岁”,何介钧认为苍梧建郡应在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琴载元进一步由迁陵县的设立时间推测洞庭郡也立于同年。此后的几年,迁陵乃至周边地区经常发生军事冲突,如“【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唐亭叚(假)校长壮敢言之:唐亭旁有盗可卅人。壮卒少,不足以追。”(9—1112)“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齿奇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辞曰:士五(伍),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毄(击)反寇迁陵,属邦候显、候丞【不】智(知)名。与反寇战,丞死。它狱迁陵……”(9—2287)简牍材料描绘出一种新占领地的紧张态势。秦国故地的官吏前往“新地”为吏,虽然不是刑徒,但是其身份也并非人人向往。“新地”民户寡少,为了安抚、招徕新进入秦统治范围的编户民“新黔首”,政府也做了很多让步。凡此都是因为新地易动难安,“初郡”时有反叛的可能。
“初郡”的设置过程今日尚不能完全明晰,仅可通过“臣邦人”法律身份的变化和贡赋的角度略作推断。
邹水杰将秦统一前“臣邦人”对应为岳麓秦简中的“徼中蛮夷”,“外臣邦人”则对应为“徼外蛮夷”,其说本自岳麓秦简记载:
6.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以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以为隶臣。2565+0780
他认为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蒙恬斥逐匈奴后,秦王朝完成中央辖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原有“臣邦”不能再称“邦”,全部隶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人”变成“徼中蛮夷”。“徼中蛮夷”居于道,蛮夷君长和部众均要接受道的管理,受秦法约束。从格式上看,“徼外蛮夷”“徼中蛮夷”“县道”确实可以和“外臣邦”“臣邦”“县道”对应。不过,如果说秦统一以后将过去的“臣邦”编为郡县,为何还在令文中将其与“县道”相区别呢?如此又怎能看出“臣邦”郡县化的过程?邹说尚有未尽之处。“徼中”与“徼外”蛮夷名目尚且存在,恰恰说明郡县化的工作尚未完成,仍有蛮夷尚未编入县道管辖。所以,“臣邦”变作“徼中蛮夷”的过程,仅仅是“初郡”的过程。“臣邦”到“徼中蛮夷”,完成了郡县化的第一步;而从“徼中蛮夷”到“县道”,才是郡县制的最终确立,也是秦努力的目标。这个过程也颇为复杂,既包括战国时代如黔中郡设立时直接从“外臣邦”或“臣邦”进入到“初郡”的情况;也包括从睡虎地秦简和岳麓秦简推测的,由“臣邦”更名为“徼中蛮夷”,进入到“初郡”的情况;还应该包括从“初郡”到真正的“海内为郡县”的情况。无论是哪一种,都反映出部落组织的顽固和郡县制推广的困难。
保留原有的部落组织,意味着户籍制度并没有建立。而户籍制度的建立,才是郡县制的真正意义。“臣邦人”或者“徼中蛮夷”,即便在郡县之下,依旧受君长统领,难以进入国家的统治范围内。
尽管有些材料表示,蛮夷向秦国或秦朝提供一定的贡赋,但这些贡赋的性质是否是赋税,还有待讨论。
《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载:
7.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以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
8.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者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
9.至高祖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
10.(汉初将黔中郡改为武陵郡,继续管理当地蛮夷——引者注)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虽时为寇盗,而不足为郡国患。
四条材料按时间先后表明西南地区的巴、板楯蛮、武陵蛮等族群逐步被纳入秦汉国家体系的过程。大致上看,当地少数民族的君长和民人向国家缴纳钱或布。秦代的巴人按户缴纳幏布和鸡羽,汉代的板楯蛮和武陵蛮则以口向国家缴纳賨钱和布匹了。虽然地域不同,但这个过程表明国家的控制力已经可以精确到个人。所以汉代的巴郡和武陵郡对部分蛮夷的统治应该是完成了编户。此时的“大人”虽仍可看作过去的部落制度的遗存,然“小口”已经代表了编户民的身份。
湖北荆州松柏汉墓的35号木牍记载汉武帝早期南郡“夷道”有“免老六十六人”“新傅卅七人”“罢卌八人,其卌人可事”,邹水杰据此指出夷道所辖蛮夷与编户一样需服更役。邹说甚是,不过此时少数民族已经彻底接受“道”的管辖了,则原有的部落组织也被打破,同于一般的编户齐民。里耶秦简中除了提及“夷道”外,酉阳县下有“盈夷乡”,亦有“夷郙亭”“夷乡”。反观秦昭襄王时,秦居然还要和板楯蛮夷订立盟约,似乎表明“臣邦”的半独立状态。故而秦及汉初尚处于“臣邦”“徼中蛮夷”或者“初郡”状态的少数民族,其是否开始编户化的进程,尚存有疑问。特别是对比东汉末的情况,更可以推知秦及西汉初还有很多少数民族处于半独立的状态。唐长孺先生使用这样两条材料:
11.近自海昏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发召一人遂不可得。
12.歆郡素少谷,遣吏将偕就海昏上缭,使诸宗帅共出三万斛米以与偕。偕往历月,才得数千斛。
唐先生以为海昏宗帅虽然缴纳租布,但不能予取予求;郡太守在宗部控制区域内不能收税,只能向宗帅征求,由此可见五六千家的宗民与政府没有直接的关系。宗帅结纳的宗伍可能是汉人,也可能包括少数民族,但是其割据自立的状态与秦及西汉初的“臣邦”或“徼中蛮夷”的情形很接近。从宗帅的情形推测,秦及汉初的“臣邦”“徼中蛮夷”虽然向政府输纳钱、布,具体的户口情况却不能为政府掌握。
编户民要负担徭役,“臣邦”或“初郡”中的少数民族似乎没有此项义务,如此也表明了他们法律身份的特殊。邹水杰举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例子说明,蛮夷不负担更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徭役的减免,前提并非是王朝的优待,而是王朝无力掌握具体的户口数字而已。只有真正建立了“道”这一机构,才能标志着蛮夷真正纳入编户管理,也只有当少数民族真正作为齐民人口被王朝控制,才表明郡县化的完成。这项工作直到汉代也只能在部分区域实现,在秦国统一前和统一后,恐怕不能说有多大进展。甚至即便将少数民族纳入到郡县体制中,政府也谨慎地区分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在户口上加以区别。里耶秦简载“都乡黔首毋濮人、杨人、臾人(9—2300)”,一方面可以理解为优待,另一方面也可理解为不信任和警惕。比如岳麓秦简记载“蛮夷舍毋敢舍新黔首来书名数者,令吏各任其部求捕之,以县次传诣其县,赀新黔首来书”。换言之,对于秦来说,统一王朝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心态上,仍旧将控制的各种曾经独立的政治体视作“臣邦”。
三、“秦夏”:秦国家身份观念的塑造与转换
下面需要讨论的是,前文提及的“夏”究竟是一个族属概念还是一个政治概念。
《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提到“东夏”一词:“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东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高诱注:“东夏,东方也。命,令也。”维遹案:“东夏,地名。《尚书·微子之命》云‘尹兹东夏’,蒋廷锡云:‘蔡《传》云:“宋亳在东,故曰东夏。”今河南归德府商丘县。’”这些解说明显有问题。孙锵鸣说“‘东夏’与‘古今’对文,犹言夷、夏也。东方曰夷,故夷亦可言东”,并没有将“东夏”固定为某处,而是将“东”与“夏”对读。
史籍中关于“夏”更着名的记载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吴公子季札来聘观周乐,“为之歌秦,曰:‘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旧乎!’”杨伯峻注:“古指西方为夏,《吕氏春秋·古乐篇》‘伶伦自大夏之西’,高诱注:‘大夏,西方之山。’”杨伯峻又举春秋时陈公子少西字子夏和郑公孙夏字子西、赫连勃勃建大夏的例子证明西与夏互通,并总结:“则夏声者,西方之声也。”杨伯峻又引《方言》:“夏,大也。自关而西,凡物质壮大者而爱伟之,谓之夏。”又自注曰:“秦尽有周之旧地。”胡鸿已经指出,杨伯峻所举陈公子少西和郑公孙夏之例出自《说文通训定声》。此书注明“夏”是“中国之人也”,“就全地言之,中国在西北一小隅”。裘锡圭评判《吕氏春秋》提到的“东夏”中的“夏”是从政治地理的角度说的,其义实与“西”相近。
郭永秉和胡鸿都注意到了“夏”作为“西”的意涵。可以补充一点的是传世文献中另有“秦夏”的说法,更直接将“秦”与“夏”联系在一起。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卷4注襄公二十九年“此之谓夏声”句曰:“服虔曰:‘与诸夏同风,故曰夏声。’栋按:‘后世言“秦夏”本此。’”服注又见《毛诗正义》“秦谱”注。孔颖达疏云:“襄二十九年《左传》,季札见歌秦曰:‘美哉,此之谓夏声。’服虔云:‘秦仲始有车马礼乐之好,侍御之臣,戎车四牡,田狩之事。其孙襄公列为秦伯。故蒹葭苍苍之歌,终南之诗,追录先人;车邻、驷驖、小戎之歌,与诸夏同风,故曰夏声。’如服之意,以驷驖、小戎为秦仲之诗,与序正违,其言非也。言夏声者,杜预云:‘秦本在西戎,汧陇之西,秦仲始有车马礼乐,去戎狄之音,而有诸夏之声。’故谓之夏声耳,不由在诸夏追录,故称夏也。”服、杜与惠栋虽言及“秦夏”,但仍走的是将“夏”训作“华夏”的老路子,并没有注意到其“西”之含义。
《新序·善谋》中刘向评价商鞅变法而导致秦亡说:“齐桓继绝而伯,秦、项严暴而亡,汉王垂仁而帝。”注释称:“秦皇、项羽,以严刻暴虐失天下。卢文弨曰:‘项,旧讹夏。’案:各本皆讹,嘉靖本亦误,惟宋本、铁华馆本作‘项’,今据校正。”同一句中齐桓、汉王都是一人,“秦项”不宜是两人。“秦夏”很可能就是秦人自称,无须改为“秦项”。
“秦”和“夏”更早的相连在《秦公钟》,有所谓“保义厥秦,虩事蛮夏”,《秦公镈》中又有“虩事蛮方”。李零认为“蛮夏”是兼言蛮夷、诸夏,说明秦人不再侷处于西戎之地,同中原诸夏也有了来往。这两件器被李零断代于秦武公前后,约当春秋前期之末(前697—前678),从时间上看早于商鞅变法。不过“蛮夏”之说,似未必指蛮夷、诸夏。倘若将“夏”理解为“西”,与“秦”字对读的话,“蛮夏”就是指秦地之蛮。“蛮方”之“方”即“邦”之义,这样“蛮夏”和“蛮方”正可以对读。且“虩”字李零释为恐惧或小心畏忌之义,则“虩事蛮夏”便成了“令西方蛮夷小心行事”或者“威慑役使西方蛮夷”之意。如此解释,则“虩事蛮夏”与“虩事蛮方”便可以对读了。《秦公钟》另有“蔼蔼文武,镇静不廷,柔燮百邦,于秦执事”之语,此“百邦”亦即“蛮方”,实为“臣邦”“外臣邦”的早期表达。
这样看来,秦人早就将自己视作西方“夏”的统治者,并以此自称。他们控制的范围除了秦本土外,还有“蛮夏”“百邦”,其状态类似一种国家联盟。
回到前引睡虎地秦简上来。“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有两层意思:第一,“臣邦人”并不直接受秦管控,所以他们离开的是自己的“君长”——如果是秦人脱离秦国的郡县管理称作“邦亡”,这也表明“臣邦人”并没有被编户化;第二,秦国不同意“臣邦人”离开,但也无可奈何。他们离开的是“夏”,“夏”包括“秦的本土”和“臣邦”,是一个地理概念。“臣邦人”要脱离“夏”,包括政治上的脱离(不再臣属于君长)和地理上的脱离(不再居住于“秦的本土”和“臣邦”)。如果只说“去秦”,则不能显示其脱离“臣邦”的情况;如果只说“不安其主长”,则也可能是脱离“臣邦”而归化入秦,这种情况秦国可能更加欢迎。所以这句话包含两个涵义,一个是“不安其主”即“脱离臣邦”,一个是“去夏”即从政治上和地理上“去秦属”。所以“夏”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指西方;进而是一个政治概念,指“秦的本土”和“秦的臣邦”。政治和地理,应该是理解简文中“夏”的两个角度。
再看简2的记载: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可(何)谓“夏子”?·臣邦177父、秦母谓殹(也)。
从逻辑上说,“夏子”指的是母亲是秦人的人,“真”即是非“夏子”。于豪亮即认为父亲为秦人,母亲为“臣邦人”生子毫无疑问也一定是“夏子”;进而他认为秦母所生即为夏子,是秦国为了补充人口所作的规定。实这两点的理解都有问题。首先,这条简文背后应该还有两种可能。其一,父母均是“臣邦人”,生子一定是“臣邦人”;其二,父亲为秦人,母亲为“臣邦人”,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既然简文没有特地指明他们生子为“夏子”或“真”,则只能表明父为秦人,母为“臣邦人”,所生子必为秦人。“夏子”用以标明秦人和“臣邦人”的混血,特地指出母亲为秦人所生子为“夏子”的意义自然是为了和母亲为“臣邦人”所生子相区别。其次,于豪亮认为“夏子”的提出是秦人为了增加自己的人口,其实并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夏子”一定属秦。所以这条律文应该是为了界定“臣邦人”的法律身份而提出的。“臣邦人”无非“真”和“夏子”两类。“真”是指“臣邦”土着,或由其他国家迁入“臣邦”之人,总之就是生活在“臣邦”中的非秦人。“夏子”指具有一半母系秦人血统的“臣邦人”。至于“夏子”是否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真”,现有材料无法给出明确答案。
简4的记载与简2近似,都是表明“真”身份的“臣邦君长”“臣邦君公”在法律面前有些优待政策。至于“夏子”身份的“臣邦君长”“臣邦君公”有没有什么法律优待,简文中也没有体现。从对“真臣邦君长”有限的优待政策来看,或许对“夏子”身份的“臣邦君长”完全没有法律优待。虽然对待“夏子”没有法律上的优待,但是“夏子”可能是被看作“准秦人”的,可能与秦人一样凭军功得爵。如材料8中的板楯蛮不能得到秦昭王的封赏,反过来说,“臣邦”中的“夏子”,如果要求加入秦军或者在秦的军事行动中立功,其封赏的限度应与秦人等同。编入行伍即意味着进入秦的户籍体制,那么“夏子”可能是在使用“臣邦”概念的时代里,最早触及秦国家控制的一批人。
罗新认为“真”是“内”的意思,由此与“外臣邦”比对,确有道理。因为“他邦”迁入“臣邦”之人,与秦的臣属关系会更紧密一些,所以被视作“内”。不过“真”在秦简中更多的是“实际”的意思,比如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的“真见”,就是“实际存在”之意。如果将“真臣邦君公”或者“臣邦真戎君长”理解为“实际(出身于)的臣邦的君公”和“臣邦中实际是戎人的君长”,则可以将“真”当作表示一种“纯血统”状态。在法律上界定纯血统状态,同样是为了区分不同政治体出身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岳麓秦简中记录秦始皇二十五年,“尸等捕盗疑购案”涉案人有“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阆等十人”,因为阆等是“荆邦人”即“它邦人”,即便所居地荆已经纳入秦国版图,但他们没有进入编户,所以在司法审判中仍被视作“荆人”。对于阆等人所犯律法的审判本身不存在争议,争议的是以何种标准赏赐。“真”和“夏子”的意义,应该放在法律对身份的判定层面上来理解。
不过到了商鞅变法之后,秦国走上了与东方各国争霸的路子。臣服于秦的不再只有生活在西方的蛮,还有东方的诸侯,这时“臣邦”仍然可以指臣服于秦的国家,其意义便突破了少数民族的范围,扩大到了华夏族。这时秦所谓的“夏”,也不再仅仅指西方,更有过去的夏、周等三代政权天下共主的意义了。
结论
“臣邦”是确定从属关系的法律概念,意指臣服于秦之政治体。秦郡县化的过程,就是“臣邦”变为“初郡”,进而“海内为郡县”的过程。
由“臣邦”出发,引申出了“真”和“夏子”的概念。学术界对于“夏”的族属性质异常敏感,导致在反思“真”和“夏”的关系时带入了许多先验的想法。倘若将族属的意味从“臣邦”等词汇上剥离,只去思考它作为政治体的性质,很多相对复杂的观念也易于理解了。
史籍中的“秦夏”,原指“西方之秦”,可正因为“秦”与“夏”连称,也为秦人自居于华夏一员提供了证据。商鞅变法之后,过去以华夏正统自居的礼乐旧邦,不能同新近崛起的“秦夏”相抗衡。曾经作为“西”的地理意义的“夏”,在秦人这里逐渐出现了政治上的味道。秦作为占据周人故地的继承者,理应成为取而代之的新的天下共主。
从“臣邦”到“初郡”再到“郡县”的漫长、复杂、多面的秦统一历史过程,提示了隐没在《史记》《商君书》宏大叙事中的历史实相。秦统一的历史和观念上的建构,起于“臣邦”,终于“秦夏”,伴随着新国家体制的建立而告完成。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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