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西邨路去年5月发生严重交通意外,七旬过路妇遭电单车撞飞,倒地后于深切治疗部留院逾一周。 男司机今早于九龙城法院认危驾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辩方求情提到案伤者胡乱过马路及无睇车。 裁判官陈志辉则指伤者伤势严重,本案必须判处监禁,将案件押后至2月28日判刑,待取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候惩。
▲案发日被告驾驶电单车将过马路的女事主撞倒。 网上图片
求情指事主乱过马路“无睇车”亦有责
辩方求情指,被告现年28岁,任职电影公司替身演员,与65岁任职快餐厅清洁工的母亲同住,被告亦愿意坦白认罪。 辩方引述被告亲撰求情信,称被告案发后感到后悔及自责,没有打算再驾驶电单车,欲改过自身,望法庭轻判。 辩方续指,当时伤者乱过马路,亦背向电单车,为“无睇车”的情况,被告并非唯一创造危险处境的人,而被告案发时亦有收油及减速,没有受酒精及药物影响。
事主被撞后出现颅内出血及脑水肿
案情指,被告于2024年5月14日在深水埗富昌邨富诚楼对开西邨路驾驶电单车时,一名69岁女子当时于案发地过马路,同时背向被告驾驶的电单车,惟被告以约每小时47公里的驾驶速度撞向女子,被告当时视线并没有受阻及有尝试减速。 双方发生碰撞后,女子受伤倒地,其头部、口及鼻出现流血的情况,被告亦从电单车上跌落,而库务大楼外的CCTV拍摄下案发情况。 其后,受伤女子送往玛嘉烈医院抢救,医生诊断出颅内出血及脑水肿等病情,女子于案发日直到同月26号须要留医深切治疗部,并须要依赖呼吸机协助。
承认危驾致他人受严重伤害罪
28岁被告廖宇斌,报称电影公司替身演员,被控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 控罪指,他于2024年5月14日,在深水埗富昌邨富诚楼对开西邨路,在道路上危险驾驶1辆电单车,引致梁姓女子身体受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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