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讼法庭周一(17日)应律政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第9条发出没收令,没收许智峯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港府发言人表示,留意到网上对法庭依法采取的行动作出失实抹黑和恶意攻击,特区政府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反对,并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港府:许智峯恶贯满盈 不存在‘随时’或‘任意’没收私人财产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其中,提出没收令申请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从其犯罪行为获益。事实上,没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机制亦常见于世界各地,涵盖任何严重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发言人称:“许智峯恶贯满盈,身负多项刑事控罪。他于二○二○年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书,以虚假资料欺骗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于保释期间离开香港,弃保潜逃海外。而其在弃保潜逃期间,仍肆无忌惮地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峯涉嫌干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许智峯现正为警方悬红的通缉人士,也是保安局局长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所指明的有关潜逃者。”
发言人强调:“没收令的申请和发出都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3订明的严格条件,包括法庭须先信纳已潜逃的被告人本可就有关的罪行被定罪,并裁定该被告人曾经从该罪行中获利,也须厘定被告人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的价值,和发出没收令时可变现的款额。因此,绝对不存在所谓可以‘随时’或者‘任意’没收私人财产的情况。”
发言人指出:“许智峯在潜逃离港前后,将接近二百五十万港元的个人资产转移馈赠予其母亲及妻子,法庭亦信纳由律政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证据。”
根据法例,如被告人从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得益,亦在被起诉日期六年前起计的以后任何时间作出馈赠,受馈赠人所持有的财产可被视为被告人的可变现财产,并予以没收。世界各地均设有机制防止罪犯将其犯罪得益转移他人而规避没收。
发言人强调:“原讼法庭批准没收的犯罪得益的价值,均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依照法律而厘定。许智峯的犯罪得益的价值是根据相关证据所计算出的合理价值。”
发言人重申,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特区政府定必竭尽所能,用一切合法手段追捕及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安全。
▲港府:没收许智峯危害国安得益 潜逃前转移250万予其母及妻子。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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