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咨询委员会今(19日)早上与的士业界及网约车平台代表开会,就规管网约车平台收集意见。运输署在社交平台表示,正就规管网约车平台进行研究,检视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整体供求,并继续聆听持份者的意见和关注,就规管网约车平台订定规管的立法建议,以促进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的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运输署表示,政府对透过不同通讯科技,使用互联网或流动应用程式召唤或预约个人化点对点交通服务持开放态度,前提是相关平台必须确保支援载客服务合乎法规,保障乘客的安全及利益。
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或机构如欲安排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有关车辆必须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的规定,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
任何人违反规定即属犯罪,首次被定罪可处最高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再次定罪则可处最高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12个月,有关人士亦可能被暂时吊销汽车牌照。而乘客使用非法出租汽车服务都可能蒙受风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提供非法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可能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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