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5+颠覆案及7.1立会暴动案等判囚近13年的邹家成,前年5月涉嫌将未经惩教人员检查的投诉表格交给30岁女助理律师,以转交申诉专员公署。2人受审后去年中被裁定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成,邹家成判监3天,胡咏斯罚款1,800元。2人不服,今于高等法院上诉定罪及刑罚指,根据条文署方必须准许邹家成交出投诉表格。法官张慧玲观看案发片段后,指邹家成举动奇怪,显然隐藏不正当行为。张官3个月内宣判。
上诉方:交出投诉表格时已获授权
上诉方代表大律师谭俊杰代表邹家成陈词指,比对《监狱规则》47条条文,其他条文订明“监督可准许囚犯每周以公费写和发出超过一封信”,涉案47(4)条则订明“如信件属与指明的人的通信,监督须准许囚犯写和发出该信件”,当中可见“可准许”及“须准许”之别,认为立法机关刻意选用不同字眼,而且观乎47(6)(a)(i)条,如须批准事项会清楚列明,因此指出邹家成交出投诉表格时已获授权,毋需额外保安检查。
谭俊杰指律政司一方或质疑此说会造成保安漏洞,谭俊杰反驳指亲友不属“指明的人”,而投诉表格早已印上地址,故必然寄予申诉专员公署,除非涉案人只撰写粗言秽言在上,而非认真投诉。谭俊杰续指邹家成前年4月28日及29日向惩教人员索得投诉表格时,该投诉表格属已获授权物品,没有法例规定其后须再授权。
官质疑邹家成楔表格入对摺文件举动奇怪
高级检控官李庭伟反驳指根据条例,在惩教人员准许之前,邹家成须先通知惩教人员,然后惩教人员有权检查再准许发信。李庭伟认同本案中发信并无不妥,问题在于案中投诉表格交予第三者,而邹家成没有通知惩教人员,署方无法按内部指引检查内容及权衡风险,从而未经授权。
上诉方资深大律师李定国陈词指,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没有犯罪意图,案发时文件来来回回,不知邹家成对摺文件后,将投诉表格楔入对摺文件之中交给胡咏斯,胡咏斯当时只是专注纪录笔记,没有所谓点头示意。庭上播放闭路电视片段,张官质疑指,文件交给胡咏斯等2名律师后,邹家成再次索取文件,举动奇怪,接着明显在2人注视下对摺文件,再取出投诉表格楔入对摺文件之中,显然在隐藏某些东西,然后胡咏斯点头数次,反问原审裁判官何以不能推论2人犯案?李定国回应指此非唯一不可抗拒推论,张官再问若非不正当行为何需隐藏?
27岁被告邹家成及30岁助理律师胡咏斯,被控于或约于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将一份未经授权物品携离监狱,即一份文件。35+颠覆案中,邹家成发起《墨落无悔》声明,受审后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判监7年9个月,早前申请上诉定罪刑期;7.1立法会暴动案中,邹家成承认暴动罪,判监61个月15天,即约5年1个月,2案合共判囚约1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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