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发时26岁的本地女子,今日(2月26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的财产”(俗称“洗黑钱”)罪罪名成立,被判处32个月。案情显示,该名女子怀疑将其银行户口借予他人于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处理约210万元的犯罪得益。财富情报及调查科人员接手调查后,2021年4月13日以涉嫌“洗黑钱”拘捕该名女子。
经征询律政司意见后,该名女子被落案起诉一项“洗黑钱”罪。早前经审讯后,被捕人今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罪名成立。案件中,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请加重刑罚。经法庭审视后,批准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罚,经考虑其他因素后,被告最后被判囚32个月。
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借或卖出个人银行或支付工具的户口,以免被骗徒利用作洗黑钱及收受骗款。任何人如协助诈骗集团,有机会触犯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户口,亦有机会触犯洗黑钱罪,根据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洗黑钱可被判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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