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女清洁公司职员涉在竞委会持法庭手令到办公室搜查时,试图从多部电脑中删除与调查相关的档案及资料。涉案女子早前否认销毁及处置文件罪受审,裁判官余俊翔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她罪名成立,判监2个月。余官判刑时,斥被告案发时操作电脑删除文件之举,与妨碍司法公正无异,必须判处阻吓式刑罚,以令大众知道法庭不会姑息如此犯罪行为。
明知竞委会上门调查目的而蓄意删除涉案文件
余官裁决时,引述CCTV片段显示被告在相应的时间,在电脑桌前凝视著电脑萤幕,当时她的手正在使用滑鼠,而电脑萤幕的画面有改变。余官认为被告当时正操作电脑,删除涉案的5份文件。在犯罪意图方面,余官指被告在很早阶段便与到达现场调查的竞委会人员有交接,惟即使公司董事陈明珠在场,被告仍向调查人员自称为公司负责人,调查人员遂向被告展示令状,被告自然在删除文件前,已知竞委会的调查目的,为调查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顺清洁有限公司在房屋署的招标作出违标行为。
余官指,证据显示在竞委会调查人员到场后及被告删除涉案文件前之间,被告与陈明珠不断有对话。而被告不单删除自己电脑上的文件,更走到其他员工的位置上,删除该电脑上的文件,被删除的5份文件皆与公共屋邨的清洁工人人力资源成本有关。被告删除资料的行为,并非随机、巧合及意外,明显得知相关资料落入竞委会之中,必定会令公司被定罪,因此才蓄意隐藏及处理该些文件,故裁定被告罪成。
行为与妨碍司法公正无异须判监收阻吓作用
余官指斥被告的行为与妨碍司法公正无异,必须判处即时监禁,以作阻吓,向社会发出讯息,令大众知道法庭不会姑息如此犯罪行为。考虑被告的犯案手法,为分开几个不同时间处置档案,虽然被告没有清空资源回收箱,令调查人员较易恢复涉案文件,惟本案为第一宗在《竞争条例》第53条成功检控的案件,判她监禁2个月。
辩方大律师代表求情,提及涉案公司早前已与竞委会达成认罪协议,并已面对刑罚,被告案发时任职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主管,惟案发后已离职。辩方另提及,被告曾于2019年因本案被捕,其后获告知不再追究,惟于2023年再次被捕,时间长达5年之久,对被告造成心理压力。
女被告雷妙贞,报称任职文员,被控处置及隐藏文件罪,指她于2019年9月23日,在位于荃湾有线电视大楼内的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身为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被要求向竞争委员会提交由原讼法庭于2019年9月18日发出的“进入搜查令”下的文件,故意或忽视后果处置和隐藏香港商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手令须向竞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5份文件。
案件编号:WKCC3800/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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