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和徐汉光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个半月。支联会3人年初终极上诉,终审庭今宣判,指控方必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为“外国代理人”,单纯只证明警方合理地相信其为“外国代理人”并不足够。终审庭又指控方大幅遮盖证物内容,3人不可能得到公平审讯,终一致裁定支联会3人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
案件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5名本地法官审理。案中4项上诉议题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须否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还是只需证明合理地怀疑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考虑被告可否在刑事检控中质疑警方要求违宪时,应套用“同一人”测试还是只视乎涉案罪行条文;警方通知书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文件;公众利益豁免权(PII)内容受遮盖有否损害公平审讯。
支联会案,终院今裁定就《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5第3(3)条而言,从其用字及立法目的诠释可见,控方须证明获发出通知书人士或组织事实上为“外国代理人”,属其罪行必要元素,单纯只证明警方合理地相信其为“外国代理人”并不足够。终院又指如行政命令或决定属刑事罪行元素,法律上赋予强而有力的推定容许被告提出挑战,因为通知书效力亦属罪行必要元素,因此裁定各上诉人抗辩可以挑战通知书效力。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母亲(穿格仔褛戴口罩)与邓岳君。
惟终院亦裁定,警方可要求提交2020年6月30日《国安法》颁布前已经存在的资料,只要法庭信纳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要求的资料有必要用以防止及侦查国安罪行,则无论相关资料何时出现均必须提交。
终院指出控方大幅遮盖调查报告及给处长的建议内容作为基础检控各人,裁定控方从证据中移走了本可借以确立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的唯一材料,对控方举证而言适得其反,而且令各上诉人无法得知控方对罪行必要元素的论据为何,不可能得到公平审讯,终一致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各上诉人定罪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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