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3岁患有思觉失调女子去年2月,因家用问题与母亲发生争执,继而前往独居母亲寓所,惟遭母亲拒于门外,遂用打火机放火燃烧杂物。涉案女子早前承认纵火罪,法官陈广池今早于区域法院考虑被告已赔偿3千元(港币,下同),母亲亦愿意原谅被告,终判她监禁1年。辩方求情指,被告有吸烟习惯故随身带有打火机,案发时并无使用助燃剂。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指,被告的放火犯案行爲,明显因爲母亲没有疏解被告的情绪,将被告拒之于门外,不但任由布帘着火,更用手机拍下过程,庆幸事件没有造成严重伤亡。陈官引述被告背景,被告命途坎坷,自小没有父爱,并遭受家暴,令精神状态越趋变坏,最终患上思觉失调。陈官引述求情,指被告案发后感到十分惭愧及内疚,而一直需要照顾年老的母亲,亦打算修读物理治疗课程。
陈官引述母亲撰写的求情信,提及深感心酸及沉重,被告20多年前确诊思觉失调,受多名男士的感情欺骗,被告案发当日午夜到来,惟自己却将被告拒于门外,才导致被告犯下纵火的行爲。被告在案发前数月,受朋友挑拨令精神状态不稳,案发前数日并遗失了手机及银包等钱财,望法庭给予女儿改过自新的机会。
陈官引述精神科报告,显示被告没有暴力及自杀倾向,因精神分裂而接受治疗,医生认为现阶段不需要接受强制性住院,定期的非住院治疗已足够。陈官念被告已向母亲做出赔偿3千元,母亲亦已原谅被告,亦出庭支持她,终决定从轻发落,判处1年监禁。
辩方大律师代表求情指,现年44岁的被告成长经历坎坷,因作爲精神病患者,而受不同程度的凌弱,被告或因病情致其行爲怪异,与人相处亦出现困难。辩方提及,被告有吸烟的习惯,因此随身携带打火机到案发现场,惟没有使用任何助燃剂。案发时,被告与母亲因家用问题发生争执,继而遭母亲拒之门外,因而令被告深感不安,被告愿意赔偿母亲的3千元损失,被告亦已还押约1年之久,望法庭轻判。
43岁被告梁智欣,案发时任职洗碗临时工,被控一项罔顾生命是否会受到危害而纵火罪。控罪指她于2024年2月16日,在沙田沥源邨华丰楼某单位外,无合法辩解而用火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即一张防蚊网、一道门、一些纸张。
案情指,被告的母亲郭女士自2013年起独居于案发单位,郭于去年2月16日的凌晨时分熟睡间,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一阵吵閙声,遂透过门上的防盗眼观察单位外的情况。其后,郭发然门外有物品遭燃点而起火,立即把门打开,因而目睹被告站在单位外,期间被告责怪郭将她拒之于门外。郭立刻离开案发单位,并报警揭发案情,惟被告当时仍手持打火机,并再燃点纸张烧着单位外的防蚊网,并称“咁又点?”。警方约在1小时后到场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诫下承认纵火。
庭上早前播放监控片段,显示案发时单位门外火势猛烈,被告站在门外向母亲叫喊“你即刻开门”、“话我无权喺呢度?”、“我叫你开门你唔开吖嘛”及“係你逼我放火㗎”等字眼。其后,母亲取出手机拍摄下案发情况,并逃离单位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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