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民在屯门发现有两部电动轮椅,疑经改装后在后座自制企位“载客”,更在单车径上行走,涉嫌违法。
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星岛》查询指出,以电动轮椅载客,涉嫌触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若因此驾驶方式造成意外如撞伤人,电动轮椅使用者更可能须承担巨额赔偿。
有网民在“屯门友”FB专页发布当时情况如下:
涉事地点估计在邻近轻铁蔡意桥站的单车径,单车径位于屯门河旁,目击网民拍到的现场影片看到,有两部电动轮椅,一前一后在单车径上行走。两部轮椅后尾位置,怀疑经改装制作了一块企板,两名女子分别站在企板上,该电动轮椅变相以“企位”方式“载客”行走。
片中两名“企位”女子非常淡定,其中一名女子更在玩手机,双手似无扶着轮椅。两部电动轮椅集中在单车径左面在线行走,其他单车均以右面线,在两部电动轮椅旁驶过。
不少屯门街坊指该两部“载客”电动轮椅经常在区内出现,“轮椅飞车党成日见”。
有网民指两名女子为该两名坐轮椅长者的外佣,“依两位外佣经常性系码头个边行单车径出元朗”,“佢哋经常咁样一齐同行㗎,喺室内地方都见过,单车径都见过几次喇。”“呢两个好出名喎,我啲街坊成日喺兆康条路见到佢哋。”
网民:如有意外,后面站的那个首当其冲
不少网民批评两部电动轮椅载客及在单车径行走的行为,罔顾安全,涉嫌违法,“仲要唔系一个,仲有两部同行。”“(涉嫌)犯法,同埋电动轮椅系只可在行人路行,唔可行在单车径。”“仲有部轮椅(怀疑)改装犯2条罪。”
“万一有意外,后面企嗰个一定系首当其冲。”“工人企后面玩手机,呀公呀婆做驾驶员自由行,佢哋觉得唔知几型呀。”“唔惩罚就继续做。”
网民批评两名女子以企位方式搭乘电动轮椅:“健全人士为何要用轮椅呢?”,“点解咁多呢啲废人,行步路都懒?”“啲人真系越来越懒”。
大律师:电动轮椅载客涉嫌违《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星岛》查询表示,电动轮椅并非汽车,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规管,但是电动轮椅是为行动不便人士设计,用电动轮椅载客已违反原有设计用途,有关行为已涉嫌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
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8)条,任何人“无明显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骑或驾驶;或在顾及一切有关情况下,在公众地方罔顾后果或疏忽地策骑或驾驶,或其策骑或驾驶的速度或方式会对公众产生危险”,即属犯罪。
陆伟雄又指出,若以电动轮椅载客,一旦发生意外,无论撞伤人或接载者受伤,均可能牵涉巨额赔偿。
另外,电动轮椅在单车径上行驶,涉嫌触犯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9及50条,违者可被罚款港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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