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岑珈其日前在社文平台发文,谈及便利店规则时,认为在便利店即时享用食物或饮品,只要在最后离开前付款,都不属偷窃或破坏商品,言论在网络引起热议。究竟此举有没有违法?大律师陆伟雄接受《星岛头条》查询直言,相关行为“一定犯法”,解释是违反《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条中,有关“不诚实地”、“挪占”、“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等行为。
有否离开属客观因素 不影响盗窃判断
陆伟雄称,店铺将货品放在店内,是仅供顾客挑选,并非可以随意享用,当未有付款程序已属违法。被问及如身处店铺未离开,但被发现食用或饮用相关商品,相关行为会否犯法,他则指有否离开只是客观因素,不影响判断。
▲陆伟雄指相关行为一定属于犯法。资料图片
陆伟雄进一步解释,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条,相关行为违反条例中“不诚实地”、“挪占”、“意图永久地剥夺他人财产”等情况,即在未得到店家的同意下,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永久剥夺。
陆伟雄强调,“除非佢喺外太空生活”可以解释相关行为,否则各地售卖模式应该通用,即在店铺拿取货物后,前往收银处付款才可享用商品。
店家坐地起价犯法?陆伟雄:视乎金额
至于店家要求“偷食”顾客缴付更高金额购买被食用商品,会否犯法。陆伟雄则表示视乎金额,如店家要求“偷一赔十”或只需缴付原价,出发点只是给予机会并设惩罚,“有啲店家好人,见偷嘢嗰个仲后生,畀次机会佢唔报警”,相信不属犯法。
另外,陆伟雄举例指,如一名顾客在店内服用一瓶10元牛奶,店铺要求顾客赔款100万元,甚至威胁要向该顾客的公司通报,或提出其他要求,则有勒索或敲诈嫌疑,相信已构成犯法。
根据《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第2(1)条,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占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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