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鹏 胡晓乐:正当优先于善,抑或正当统一于善?——罗尔斯分配正义中的功利主义旨趣及其两难处境

摘要: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站在义务论的立场再次提出了“正当优先于善”的论断,并将功利主义所坚持的“善优先于正当”作为主要理论对象加以批判。然而,由于罗尔斯在分配正义的两大原则设定中所蕴含的平等主义倾向,透露出明显兼顾结果的一面,这无疑与功利主义追求全社会实现最大化的“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暗含之处。尽管兼容正当与善的实质是罗尔斯力图解决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对立,但理论设计的不彻底性从一开始就使得这种努力处于左右挑战的两难境地。

关键词:罗尔斯;正当;善;功利主义;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敦鹏,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

胡晓乐,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22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正当”与“善”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二者的关系如何也是区分义务论与目的论的根本标志。作为20世纪后期最重要的伦理学着作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一经推出就引发了巨大的轰动,然而细品罗尔斯有关“正当与善”何者优先的论断,结合其有关分配正义原则的设定,不难发现,罗尔斯一方面对功利主义“善优先于正当”的倾向有大量的批评和驳斥,但另一方面又尝试着调和义务论与目的论之间的对立,甚至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表现出与功利主义所奉行的某些原则存在相近的倾向。本文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有关论述,尝试对罗尔斯的“义务论”提出一种新见解,即罗尔斯所主张的“正当优先于善”在他的分配正义中坚持的并不彻底,它暗含着功利主义的旨趣,并在后续的讨论中带来一系列理论争议。

一、“正当”优先于“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基本立场

关于“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罗尔斯秉持义务论的观点。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明确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即正当优先于善,并通过两个正义原则的阐述进行了论证。正如他在书中开宗明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价值一样”[①],将正义放在首位,认为正义的原则要求优先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必须在满足正义要求的前提下追求善,即使为了获得更大的整体利益也不能牺牲少数人的自由与权利。关于“正当优先于善”的思想,在书中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正义原则对善理念的优先性

罗尔斯在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之前做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原初状态下相互冷淡的个人被无知之幕所遮挡,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先天资质、社会地位、善恶观以及爱好等等,并且摒弃了特殊的“善”理念,只保留一些基本善的理念。在这种前提下,社会成员作为被契约的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这两个摒弃了特殊“善”的正义原则被运用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建设中,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制度会对人们的善理念加以约束和限制。正义的社会建立后,社会成员应当在遵循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下追求善,即正义原则对“善”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罗尔斯指出,对于那些与正义原则相冲突的欲求,无论是多么特殊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也无论这种欲求多么强烈,都不得逾越正义原则所限定的范围,“任何追求僭越这些限制的行为都是没有价值的”[②]。也就是说,人们的欲望与偏好从一开始就是正义原则约束和限制的对象,因为不受限制的欲望和偏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正,这与正义原则追求社会公正平等的出发点相违逆。“所有这些正义原则都优先于效率原则,优先于单纯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考虑”[③],只有在符合正义原则的条件下获得的利益才具有价值、才是善的。

而且,两个正义原则本身也明显体现出罗尔斯“正当优先于善”的基本立场,如其中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④],即平等的自由原则,这要求正义的社会应当保障公民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⑤],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达到分配正义的前提;差别原则则是罗尔斯关注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物,要求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认为制度或政策只有满足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才是正义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反映了对弱势群体的偏爱,一种想要在资源方面对弱势群体倾斜,通过分配的方式使所有成员处于一种平等状态的愿望。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正义原则是建立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们充分保证了人们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能够被社会所有成员所接受,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稳定性,是无可替代和无法被超越的。显然,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不依赖于任何善的观念,正义原则是独立且优先于善的。

(二)两个正义原则内部的词典式优先序列

“正当优先于善”的理念贯穿罗尔斯整个思想体系,不仅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本身的提出,更是体现在两个正义原则内部的词典式优先序列。这种优先序列关系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

1、自由的优先性

自由的优先性就是指,第一个正义原则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对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优先性。“两个原则处在词典式的次序中,因此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⑥]。罗尔斯坚持自由优先的主张,认为自由的价值高于一切价值,只有满足了平等的自由原则之后,才能考虑去满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满足其它正义原则的前提,自由是最首要的道德价值。只有实现了平等的自由原则,才能去试图保证其它原则的顺利实施。这里的“自由”是指“基本自由”,包含财产自由、选举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这种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存在两种不同含义,一种是基本自由对其它善观念的优先性,即不能为了更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牺牲自由。罗尔斯认为,假如为了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个人享有的基本的自由权利就是不正义的,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实现所有公民权利的平等并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社会制度连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都无法保证,那么从何去谈进一步的实质平等与分配?第二种含义是“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⑦],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⑧]简而言之,只有当自由与自由本身产生冲突时才能做出妥协和受到限制与约束,而不能因为公共善或其它缘故而被限制或否定。可见,基本自由的两种优先性都蕴含了罗尔斯关于正当优先与善的基本观念。

2、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是指,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性。罗尔斯提出,只有在满足了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之后,才能去考虑满足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旨在通过再分配的方式对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获利最少的群体给予更多的优待和照顾,以尽可能消除不平等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这要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样有两种情况:①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②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最终减轻承受这一重负的人们的负担。”[⑨]在罗尔斯看来,不能为了社会福祉或利益的增加和最大化而罔顾公平,而不平等也只能是对最不利者有利的不平等,就是说正当的原则优先于社会的福利与效率,即正当对善具有优先性。换言之,如果无法保证每个人平等的机会与权利,那么分配正义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不得不说,公平的机会平等追求的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但罗尔斯对此并不满足,因而又提出差别原则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而这种实质上的平等只能在程序正义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因而公平的机会平等要优先于差别原则,也就是正当优先于善。

二、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善优先于正当”的驳斥

如上所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以非常笃定和强烈的语气表达了对“正当优先于善”的基本立场的坚持。这与作为西方近代以来另一种重要的理论形态——功利主义的观点和立场存在明显差异甚至相反。我们知道,功利主义思想在近代西方伦理思想中长期占据主流地位,边沁创造了“功利主义”一词,他认为“所有利益有关的人的最大幸福,是人类行动的正确适当的目的,而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普遍期望的目的”[⑩]。约翰·密尔继承并发展了边沁的思想体系,他提出追求“幸福”就是追求“善”,并且他以“最大幸福”为核心观点建立了他的理论体系。正如密尔所直接表达的那样,“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1],社会的目的就是将幸福达到能够生产的最大值。可以看出,功利主义思想家普遍认为“善优先于正当”,为了追求“善”的最大值即使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也是正当的。在这种观点和立场之下,功利主义思想家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从而也构成了西方伦理学中目的论与义务论两大理论形态争论的焦点:即正当与善何者优先。鉴于此,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坚持“善优先于正当”的伦理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和驳斥,指出功利主义作为一种目的论范畴的理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错误:

首先,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把适用于个人的原则简单机械地扩大到社会层面,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即“古典的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在人们之间做出认真的区分。适用于一个人的合理选择也被看作是社会选择的原则。”[12]在个人层面,古典的功利主义者认为个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因此个人在面临人生不同抉择时,会衡量比对不同人生道路,最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条道路,哪怕会做出某些其它方面的小牺牲。例如,一个人在急需用钱时,因为某份高薪工作而选择远离家庭或牺牲休闲娱乐时间,这都是合理的。在社会层面,功利主义者认为整体利益至上,既然个人可以为了整体发展前景而做出某方面牺牲,那么社会也就应当允许为了较大的整体利益而牺牲少数个别人的利益。而事实上,社会并不是由多个相同的个人机械式地累加组成,而是由无数个性格与需求互异的独立个人组成。可以说,“‘理想功利主义’理论的本质性的缺陷在于,它忽略了,或者说至少没有足够公正地对待义务的高度个人性的特征。”[13]因此,在罗尔斯等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功利主义这种忽视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差别的观点,是存在冲突与矛盾的,在自由主义那里,适用于个人选择的原则不能等同于适用于社会选择的原则。

其次,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忽视了关于个体之间如何公正地分配福利和利益。正如密尔对功利主义原则给出的最简明扼要的说明:功利主义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认为个人应当为了社会总体利益的增加而做出一定程度牺牲,“它唯一赞成的自我牺牲,是为了他人的幸福或有利于他人幸福的某些手段而做出的牺牲,这儿所说的他人,既可以是全体人类,也可以是为了人类集体所限定的个人。”[14]无疑,在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上,功利主义“首先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15]因此,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顺序,“善”是优先于“正当”的。与此同时,在罗尔斯看来,古典功利主义的“善”表达的是“理性欲望的满足”,即一方面在社会分配福利方面,功利主义从结果上最大限度提高社会的总体幸福水平,但另一方面,功利主义仅仅追求总体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如何以合理正当的原则和方式来分配利益。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境下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与此相反,罗尔斯认为,追求社会的总体利益与保护个人权利是相互区别的,基于正义原则来说,不能为了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分享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6]因此,从罗尔斯的观点来看,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做法以及“善”优先与“正当”的排序,可能存在侵害一部分人的合理利益,这是不公正的行为。[17]

第三,功利主义是一种目的论理论。如上所述,功利主义以追求结果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并且甚至允许在此过程中牺牲少部分群体的利益,“它是以后果的善的大小作为正当与否的依据”[18],主张善优先于正当,把正义定义为增加善的东西。在罗尔斯看来,这就导致在“善”的羽翼庇护下,否定他人的自由与权利获得了正当理由。这种现状下的平等与自由是不牢靠的和没有保障的,因为在功利主义的目的论面前,公民平等自由的权利有着随时被牺牲的风险,同时也是目的论十分严重的隐患。金里卡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功利主义尽管提出每一种幸福和偏好都应该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和考虑,但又允许为了社会更大利益使某些人遭受不平等的待遇、成为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此,金里卡认为,这种前后冲突是因为功利主义误解了平等待人的理想。为了对平等的关照进行恰当的描述,他对不同种类的偏好进行了区分,认为这种违背了平等关照的涉他偏好和自私的偏好应当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外。“功利主义的问题在于,它对应该合乎道德地关心他人的福利,给予了过于简化的理解”[19],没有将无视他人正当权利的“涉他偏好”和“自私的偏好”[20]排除在外。与功利主义主张“善”优先于“正当”不同,罗尔斯主张“正当”优先于“善”,将正当放在首要地位,并且认为正当是独立于善的价值,要求无论在何种条件下、无论为了追求多大的社会利益或福利,都不能伤害任何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使得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得到了坚实牢靠的保障。

除了对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进行了驳斥之外,罗尔斯还对功利主义“善”的观念进行了批评。一般来说,对“善”的不同定义会构成不同的学说,不同的功利主义者赋予了“善”以不同的理解,他们之间可能相互包含或相互交叉,但也可能相互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功利主义学者密尔认为,“善”就表示幸福,并建立了以“最大幸福”为核心观点的理论体系,他认为幸福也是一种利益,社会的目的和追求就是将幸福达到能够生产总和或平均的最大值。不同的功利主义者把“善”定义为不同的价值(如幸福、财富、快乐),而后追求价值总量的最大值或平均量的最大值。在罗尔斯看来,这些不同的价值可能相互交叉但无法完全统一,同时不可能将各种不同类型的善归纳为一种,而社会对于各种善的追求是多元的,当不同的“善”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时,功利主义这种“善”的一元论就会陷于两难的境地。

此外,罗尔斯还认为,功利主义存在一定的感觉主义倾向,“快乐的强度或那种标志着幸福的享乐的强度纯粹是一种感觉上的强度”[21],且“由于这种感觉的强度只能够被主体所经验和知晓,其他人要确实地知晓和推测它是不可能的。”[22]由此可见,功利主义不仅在快乐或幸福的强度方面依赖当事人自身的主观感受,而且无法提供一种相对客观的与他人进行比较的基础。一方面,功利主义要求利益的最大化或善的最大化,但是却并不能给予这种“最大化”一个客观的、所有人与之统一的评价标准。这不仅代表每个人都必须设定一个基本标准,而且这些标准必须对所有人有意义。但是,这样的要求显然是不符合常理且无法达到的。另一方面,即使做到了上述要求提供出一个客观的比较标准,由于感觉的抽象性与无法衡量性,也无法评判这些标准是否有意义和价值。因此,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对于“善”概念的定义也是存在矛盾与冲突的。

三、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功利主义倾向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善”观念进行了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整个社会之“善”加以完全的拒斥。事实上,在早期罗尔斯是功利主义的支持者,只不过后来他转变成为义务论的支持者。正如姚大志教授指出的,“与康德相比,罗尔斯的义务论更为温和,因为他试图使义务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兼容功利主义。”[23]

众所周知,罗尔斯还是当代平等主义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所谓“平等主义”,主要体现在分配领域中对形式或实质平等乃至于均等的追求。正如学界普遍认为的那样,虽然罗尔斯在其理论体系中一再坚持“正当优先于善”、“正义优先于效率”、“自由优先”等价值主张,但从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中可以看出,罗尔斯有一种改善社会不利群体境遇的倾向和努力,这也使得他的分配正义中有着明显的兼顾结果的一面,或者说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中试图兼容正当与善的对立局面,其基本进路在于他对平等主义分配的分析和论证上。

罗尔斯十分重视社会的不平等问题。这体现在他不仅追求政治领域的权利平等,也格外关注经济和物质领域的平等。罗尔斯认为,近代以来“自然的自由体系”和“自由的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平等,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但由于没有做出努力来保证一种平等的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就总是受到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24]。“自然的自由体系”对参与社会竞争的人不设置任何限制,“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25],在初次分配中允许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因素和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因而是不正义的;而“自由的平等”虽然排除了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因素的影响,但仍然允许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因素发挥影响作用。因此,无论是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因素还是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因素,都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和概率性,是无法进行预测和确定的,因而这种随机、任意而导致的分配是不应得的、也是不正义的,人们也不需要为此而负责。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民主的平等”,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排除社会文化的任意性因素和自然天赋的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实现更高水平的真正的平等。罗尔斯这种旨在消除偶然性因素影响的理论指向,与差别原则所表达的平等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认为人不应当受到任何任意性和偶然性的影响,从而使一种实质上的平等成为可能。

当然,实质的平等或结果平等可能会弥合不平等带来的巨大鸿沟,但也可能会带来另一种后果——“拉平”困境。我们不妨假设社会存在两类群体,一类是富人,一类是穷人。在平等主义者看来,这显然是不平等的。而平等作为最大的价值,当社会处境无法提高穷人的地位或收入时,那么为了实现平等,唯一的途径就是将所有富人变成同样处境的穷人。这种“拉平”实现了平等,但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方式,因为这种“‘拉平’损害了富人的利益,但也没有使穷人得到好处。”[26]假设社会是这样的“拉平”的制度,由于这种“拉平”对于富人来说没有任何的道德动力,后果只能是富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不去努力成为富人,而是放弃努力成为等待“拉平”的穷人。无疑,这种“拉平”所引发的后果会影响效率,并由此带来社会总体利益(福利)的降低。

对此,罗尔斯认为,一方面绝对均等化的分配是不可行的,但同时如果我们实行一种“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27]的分配方式,既能使某些人的状况得到改善,又能使其他人的状况没有变化,如此一来不仅不会影响效率,同时也将使得社会福利增加。这种分配方式即着名的“帕累托改善”,即在富人与穷人存在不平等的问题上,存在两种方式达到平等,一是上述所言将所有富人变成同等处境的穷人,二是将所有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穷人变成同等处境的富人。显而易见,虽然两种方式都使社会实现平等,但第二种方式会得到大多数人甚至所有人的支持,这就是“帕累托最优”,不仅实现了社会对平等的追求,而且整个社会的效率也得以提升。因此,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要求,如果存在某种分配方式是不平等的,那么这种分配方式一定是对不利群体最有利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群体能够获得最大利益,同时整个社会的效率也会有所提升,即达到一种“帕累托最优”。

通过“帕累托改善”,罗尔斯认为他所设计的分配已经是最大程度的平等主义分配了。换言之,在满足“正义”与“效率”的前提下,整个社会所获得利益实现了最大化、最优化。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看,社会成员的福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满足,且损失也降到了最低,全体“善”达到了最大效果,因此罗尔斯相信只要人们足够理性,且通过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设计,是可以实现不同立场的相互包容的,正义与效率、正当与善也并非全然不可实现冲突的化解。

事实上,在《正义论》的第三编中,罗尔斯进一步探索和论证了“正当与善的统一问题”。这就涉及到了罗尔斯所追求的社会稳定性的问题,论证的核心在于证明正义也是一种善。在罗尔斯看来,依据两个正义原则建立的社会组织良好、安定有序,公民也会相应形成具有稳定性的正义观。同时,在这个社会中存在的不同个体之间存在不同的生活计划与不同的善。当不同的“善”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调节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罗尔斯将善的理论划分为“善的弱理论”和“善的强理论”。“善的弱理论”实际上就是他所说的“基本善”,仅仅是指最基本的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权利、义务、机会、财富等基础,是原初状态下的人们所期望得到的东西,这是为了解释原初状态下人们为何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是契约论的内在前提。有了“基本善”的需求,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就会自主选择这两个正义原则。但这仅仅是“善的弱理论”,还是不够充分的。“当我们把那种公正的或慈善的人说成是道德上善的时候,据说这就是谈到了另外一种不同的善。”[28]这就是“善的弱理论”向“善的强理论”的过渡,其中最基本的一步就是把“善”的理论运用到具体的一个好人或一个好社会之中。罗尔斯是这样定义好人的:首先,设定一个角色,并说明一个好人拥有高于一般水平公民的素质;其次,一个好人就在其所处的各个领域中是表现良好或重要的人;最后,当一个好人被外界评价时,他拥有相对应的素质并合理满足他人期望。这样就达到了把“善”理论运用到一个好人身上的目的。到这里,稳定性的问题就得到了证明,即人们在秩序良好的正义社会中培养出来的个人优秀素质本身就是一种善,正义与善达成了契合,社会也能够实现和谐与稳定。

然而,我们看到,罗尔斯在追求正当与善统一的过程中又不免暗含了功利主义的倾向。一方面,罗尔斯主张通过“差别原则”将社会制度向社会最不利者倾斜,以弥补弱势群体由于自然天赋或家庭背景导致的较差处境,这在最不利者的角度符合“正当优先于善”的基本思想。当站在社会有利群体的角度,特别是他们对自己的财富正当持有的角度来看,“‘差别原则’变成了最少受惠者的‘善’优先于其他人的‘正当’”[29]。另一方面,罗尔斯追求平等、探索正当与善的统一,在满足正义的前提下追求“帕累托最优”,致力于适合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与和谐稳定,明显具有功利主义的色彩。可以说,罗尔斯煞费苦心,但他兼顾结果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最终也没能替换、甚至绕过功利主义,反而与功利主义的某些观点不谋而合。正如龚群认为的那样,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补偿原则实际上带来的近乎是一种福利主义。[30]

四、结语:罗尔斯分配正义的两难处境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一方面坚持“正当优先于善”,主张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为了更大的善而抛弃正义,并且将功利主义坚持的“善优先于正当”当作主要理论对手,针锋相对地对功利主义可能引发的理论弊病加以驳斥[31];另一方面,罗尔斯又在差别原则和“帕累托改善”的分配原则之下试图解决“自由优先”造成的经济不平等问题。可以说,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已经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倾向,只不过相对于功利主义激进的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罗尔斯的策略是保险的,……其目标是最低福利的最大化”[32],这种“正当”向“善”的靠拢也受到了来自“左”“右”两翼的挑战,从而使得罗尔斯平等主义的正义论从一经发表就处于两难的境地。

从左派来看,特别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不够平等。这是因为,尽管罗尔斯通过差别原则追求最大限度的平等,但在事实上他并力图没有打破现有制度框架内存在的不平等,也等于默认了真正的平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33]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资本主义的存在才是导致不平等的真正根源。在资本主义的制度下,资本家与工人天然存在极大的不平等的鸿沟,尽管通过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差距,但无法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这种平等只是一种有限的、虚假的平等。只有在消灭压迫与剥削、在达到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时,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也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4]

从右派来看,特别是以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破坏了自由,侵犯了人们的正当权利。诺齐克指出,“没有任何集中的分配,任何人或任何群体都没有资格控制所有的资源,都没有资格共同决定如何把它们施舍出去。”[35]自由至上主义者认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的,罗尔斯虽然提出自由优先的理论,但是差别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政策倾斜会直接导致另一部分群体的个人权利遭到侵害。换言之,在自由权利绝对优先的要求面前,罗尔斯式的分配原则会导致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自由权利沦为一句空话。

总之,无论左派与右派对罗尔斯的诘难是否完全正确,学界对此还存在巨大的争议与分歧。但有一点笔者是认同的,即在罗尔斯的整个分配正义理论中虽有调和自由与平等对立的动机,但无疑违背了他在《正义论》开篇所坚持的“正义优先”、“正当优先与善”等基本立场。这种理论上的前后不一致带来的冲突,反映了罗尔斯“义务论”的不彻底性,但同时又说明追求“善”的最大化(功利主义)也是其基本旨趣。

 

[①]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②] [美]约翰·罗尔斯着,万俊人译.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M].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

[③] 杨伟清.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J].哲学动态,2007(05)。

[④]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⑤]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2页。

[⑥]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⑦]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2页。

[⑧]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⑨]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3页。

[⑩] [英]杰里米·边沁着,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58页。

[11] [英]约翰·密尔着,徐大建译.功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14页。

[12]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85页。

[13] [英]戴维·罗斯着,林南译.正当与善[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77页。

[14] [英]约翰·密尔着,徐大建译.功利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20-21页。

[15]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

[16]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17] 王立认为,功利主义并不是不重视自由和权利,在自由主义思想谱系上,功利主义也是公民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坚定捍卫者。但是,功利主义的总体立场不是个人主义,自由和权利只不过是促进福利总量的有效手段。功利主义允许为了得到更大的功利总额而牺牲某些人的利益,甚至会为了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参王立:《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三重批判》,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1期。

[18] 龚群.论道义论与功利论的一个根本区分:正当与善何者优先[J].西方伦理思想,2008(01)。

[19] [加]威尔·金里卡着,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47页。

[20] [加]威尔·金里卡着,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21]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

[22]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

[23] 姚大志.罗尔斯的哲学遗产[J].哲学动态,2021(02)。

[24]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25]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页。

[26] 姚大志.拉平反驳与平等主义[J].世界哲学,2014(04)。

[27]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2页。

[28] [美]约翰·罗尔斯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6-437页。

[29] 姚大志.现代之后:20世纪晚期西方哲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30] 龚群认为,罗尔斯坚持分配原则意义上的行为效果论,使他又回到了功利主义的立场上。可见,罗尔斯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同时,仍然吸收了功利主义的成分。”参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168页。

[31] 在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判中,罗尔斯阐释了关键性的思想:社会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制度价值,社会正义维护的制度价值是自由和平等。正是立足于制度价值的批判,人们觉得功利主义不能为政治价值和社会正义原则提供恰当的证明。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在与罗尔斯“公平的正义”之理论交锋中之所以败下阵来,在于追求功利最大化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以及平等,往往缺乏清晰的解释,甚至会以功利最大化牺牲或侵犯自由和权利。参王立:《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三重批判》,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1期。

[32] 姚大志.罗尔斯与功利主义[J].社会科学战线,2008(07)。

[33] 姚大志认为,马克思和罗尔斯在分配问题上的区别表现为:马克思的观念是超越的,其实现留待于共产主义社会,罗尔斯的观念是内在的,与现存政治秩序正相对应;马克思思想的重心是人的全面发展,罗尔斯的重心是保障个人的权利;马克思的观念是批判的,意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罗尔斯的观念是建设性的,试图完善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马克思的理想是超越的,其希望寄托于共产主义的未来,也就是说,当私有财产和阶级区分都消失之后,人的自由才能够真正实现。罗尔斯的理想是内在的,即在现存政治秩序之内,在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来确保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参姚大志:《正义的张力:马克思与罗尔斯之比较》,《文史哲》,2009年第4期,134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306页。

[35] [美]罗伯特·诺齐克着,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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