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涉嫌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721事件中,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遭廉署调查,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罪成。林卓廷早前上诉指当时披露游乃强因渎职罪受查,而非条例订明的防贿罪行,故不受条文所限,暂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卓廷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将在4月1日宣布裁决。
案件由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海外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审理。
被告林卓廷被控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怀疑有正在进行干犯《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而进行,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公众或部分公众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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