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前议员林卓廷在3次记者会上向公众披露,时任元朗警区助理指挥官游乃强在721事件中被廉署调查,原被裁定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成,判监4个月。 林卓廷其后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 律政司不服判决,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五名法官以3比2大比数裁定律政司上诉成功,撤销上诉得直结果,恢复3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成及判监4个月的定罪及判刑。
本案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欧颂律审理。 律政司由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招秉茵及署理高级检控官陈哿弘代表; 辩方由大律师沈士文、黄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上诉法律问题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b)条,尤其当中“该受调查人的身份”一词的正确诠释,一名答辩人知悉有人被指称或怀疑已犯该条例第 II 部所订罪行,以及该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调查的事实,仍公开该受调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称或怀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调查,从而披露该受调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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