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国今日(2日)在社媒发文表示,律政司公布合资格申请保全措施的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更新名单,即日起生效。名单列出已确认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及常设办事处,有效期为2年,将至2027年4月1日止。
林定国指,根据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签署的《安排》,当香港作为仲裁地,在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在《安排》中,保全措施在内地包括财产、证据、行为保全;在香港包括强制令及其他临时措施,以在裁决前维持或恢复现状,防止或避免仲裁程序的危害,并保全资产和对争议解决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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