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个家庭在2023年乡郊一般选举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其中3名家庭成员今日(4月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判囚最高两个月。
妻儿求情指受夫威逼参与“种票”
伍铜,71岁,被判入狱两个月,其妻子黄月好,64岁,及其儿子伍嘉鸿,35岁,则被判囚2个月,缓刑18个月。3人各承认1项明知自己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罪名(俗称“种票”)。伍铜的女儿伍绮琪早前被控1项相同罪名则获撤控。伍铜及伍嘉鸿另各承认1项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名。
裁判官黄国辉以监禁3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求情时指伍铜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种票”行为,遂判处其妻子及儿子缓刑。
村代表选举选民登记前3年须居于该村
廉署提醒市民,若明知本身无权或无资格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便属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廉署必定会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严正执法,维护选举廉洁公平。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于当年1月8日举行。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居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民必须在紧接申请选民登记当日前的3年内为该村的居民(有关要求),已登记选民如不再符合有关要求,则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登记成下白泥村选民却住大埔私人住宅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接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的下白泥村居民选举选民登记申请表格,3人均在表格中声明下白泥村的一个住所为他们的主要住址,并在申请登记前已在该村居住超过3年。其后3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伍铜及伍嘉鸿亦曾在选举登记主任就2人在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作出查讯时,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讹称他们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调查显示,自2007年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一同居住在大埔一个私人住宅单位,故3人并不符合有关要求,无权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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