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忠桥:分配平等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吗

 

摘要:古典功利主义只把幸福的最大化作为追求的最终目的,而从来不把分配平等作为追求的基本价值。功利主义对于平等的态度大致分为:分配平等只具有相对价值,只是立法者追求最终目标——社会幸福的一种手段;平等准则绝不是人们普遍予以应用或认为普遍适用的规则,相反,它屈从于每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看法;如果不平等最能达到普遍幸福,功利主义必定要求以这种方法达到它。因此,认为分配平等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是站不住脚的。

关键词:功利主义 幸福最大化 分配 平等

 

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初衷,是对在现代道德哲学中一直占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特别是古典功利主义提出批评,以“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所有社会成员满足总量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由于先把善——即快乐或欲望的满足定义为与正当无关的东西,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使善最大化的东西,它不关注满足的总量在个人之间怎样进行分配,因而,“没有任何平等的原则奠基于其中,也没有任何分配的原则被包括在内”。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无视分配平等的批评得到不少学者的赞同和认可,以阿马蒂亚·森为例,他不但认为罗尔斯的批评相当有力,而且还进而指出,“一般说来,功利主义者不要求每个人各自享有的总效用平等。功利主义者的原则要求所有人的效用加总后的总和最大化,很明显,这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义。”

罗尔斯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批评招致了包括我国学者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异议是这样讲的:“学者通常认为,功利主义仅追求效益最大化,对平等问题是漠不关心的,在总效用相同的前提下,功利主义者不关心分配结果是否平等。事实上,平等一直是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边沁在《民法典原理》中指出,社会的幸福在于满足四个次级目标:生存、安全、富裕、平等,这四个次级目标构成了边沁式基本益品,社会幸福的最大化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安全、富裕与平等,因此,平等内涵于功利主义原则之中。”这一异议讲的“功利主义”,无疑指的是古典功利主义,因为它以边沁的主张作为论据;其所谓的“平等”,无疑指的是“分配结果”的平等(以下简称“分配平等”),因为它要反驳的观点是“功利主义者不关心分配结果是否平等”;所谓的“基本”价值,其含义是“主要”价值,因为它将平等作为社会幸福最大化的四个次级目标之一。简言之,这种异议认为,分配平等一直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主要价值。在笔者看来,这一异议难以成立,因为它与边沁和古典功利主义的另外两个代表人物——穆勒和西季威克的主张明显相悖。鉴于国内学者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分配平等观念尚缺少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文试图通过对边沁、穆勒和西季威克相关论述的辨析,表明分配平等从来就不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

一、边沁:分配平等只具有相对价值

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古典功利主义的先驱,他将其主张的功利原理称为“最大幸福原理”,而所谓幸福,就是享有欢乐,避免痛苦。依据这一原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政府唯一正确和正当的目的。

说到边沁的平等观念,不少人首先会想到被穆勒归于边沁的那句名言:“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然而,这句名言却不能成为那种异议的依据,因为它讲的只是在计算社会幸福即功利的总量时要平等待人,用穆勒的话来讲就是,“它假定,不论是在同一个人的感受中还是在不同的人的感受中,同等数量的幸福都具有同等的欲求价值”,而与总量的社会幸福应怎样分配及分配的结果无关。对于这句名言,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H. L. A. 哈特在他为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所写的“导言”中是这样解读的:“关于功利总合的估算可能表明必须牺牲某些个人的幸福来确保其他人的更大幸福,但它保证在作所有此类估算时,每一个人的快乐都会得到考虑,并且受到同等的重视。‘人人价值平等,绝无尊长显贵。’因此,功利原理作为一个终极的行为标准,将一切人当作平等的人来加以尊重,虽然它并不保证人人都得到自己想望的东西。”罗尔斯在他的《政治哲学史讲义》中也谈到边沁的这句名言。他指出,“对‘每个人只能算做一个’的这种解释不过是衡量和计算社会功利的一种老生常谈。它说的是,快乐就是快乐;不管这些快乐是在谁的意识当中产生的,它们都要以同样的份额被计算进社会功利的总量之中。这是平等地对待同等的快乐的正义:但是,这仅仅是计量的规则!”可见,边沁的这句名言并不能证明分配平等是他主张的功利主义追求的主要价值。

这里需要指出,如果分配平等是古典功利主义一直追求的基本价值,那边沁、穆勒和西季威克在他们的着作中对其就应有明确而充分的论证,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先说边沁,在最能体现其功利主义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我们找不到他对分配平等的任何论述。在其另一本代表作《立法理论》中,他虽然几次谈到分配平等,但认为它只是立法者追求最终目标——社会幸福的一种手段,只具有相对的价值。

让我们先来看看被那种异议引用的出现在《立法原理》中的那段论述:“在分配权利和义务时,立法者,如我们所说过的,应该以社会的幸福为其目的。更确切地调查这一幸福的构成,我们将会发现四个次级目的:生计、富裕、平等、安全。在所有这些方面的快乐越完美,社会幸福的总量越大,特别是依赖法律的幸福的总量。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的所有功能可以被归结在这四项之下:提供生计、产生富裕、促进平等、保证安全。”

边沁在这里确实谈到分配平等。在他看来,由于立法者追求的目的应是社会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而平等是构成社会幸福的一个次级目的,因此,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平等。那他讲的作为次级目的之一的平等是指什么?边沁说,“人们可以在与所有依赖法律的利益的关系中考虑平等。政治平等是一种政治权利的平等,民事平等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平等。就平等一词本身的使用来说,它通常被理解为指财产的分配。在本文中平等一词就是这样使用的”。这表明,他讲的平等,主要是指财产的分配的平等。

边沁虽将平等列入法律应当促进的四个次级目的之一,但认为同其他三个次级目的——生计、富裕、安全相比,平等不应被优先考虑。他指出,由于这四个次级目的常常是相互关联的,同一个法律可能同时促进几个目的,例如,有利于安全的某一法律,同时也有利于生计和富裕。但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因为某一目的所要求的措施会被另一目的所反对,例如,平等要求的某种所有权分配可能与安全不相容。这样一来,当两个目的之间存在冲突时,就必须找到某种方法来决定哪一个更具优先性,否则,它们非但得不到应有的促进,反而会因增加混乱而适得其反。在生计、富裕、平等、安全这四个次级目的中,生计和安全更具优先性,富裕和平等则次之,前两个目的是生活本身,后两个目的只是生活的美化。由于除非牺牲一些次要的善,否则不可能达成最大的善,因此,全部困难就在于确定在这四个目的中哪个更应该被优先考虑。在这个问题上,边沁的主张非常明确:安全必须优先考虑,平等不应优先考虑,当安全与平等发生冲突时,平等必须服从安全。这是因为,“安全,在保持其作为最高原则的同时,间接地通向平等;而平等,如果将其作为社会安排的基础,将会同时消灭它自己和安全”。

边沁之所以认为平等不应被优先考虑,还因为在他看来,“如果所有财产在某些确定的时期内都被平等地分割,确定的可以断言的结果就会是:最后将没有财产可以分割。一切都会很快地被毁掉。这种平等试图为之带来好处的人,将不会比那些这种平等以之为代价的人从这种分割中得到痛苦更少。如果勤劳者的命运并不比懒惰者的命运好,将不再会有任何勤奋的动力”。不过,边沁虽然强调平等不能被优先考虑,但不认为法律不应促进平等。他指出,“在安全与平等这两个竞争者之间,是否只能有对立,只能有永恒的战争?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不相容的;但是如果再多一点耐心和努力,我们就会看到,长远来看它们是可以调和的”。进而言之,在安全的优先性得到确保的前提下,法律可以渐进的方式促进平等的实现。例如,当一个富人去世后,法律可以干预其遗产的分配:或者在某些方面限制遗嘱的效力,以便防止巨额的财产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或者在死者没有配偶在世、没有直系亲属,也没有作出遗嘱的情况下,以有利于平等的方式调节对其财产的继承。由于死者的财产将分配给那些以前完全没有指望的新获得者,“平等原则可以做对于全体最有利的事情而不会使任何个人失望”。平等原则还可以纠正民事方面的某种不平等,例如奴隶制,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采取缓慢的行动,在推进次要目标时避免牺牲主要目标。人们由于这种渐进措施而获得自由,更甚于由于你教导他们为引进一种新的社会秩序践踏正义而获得自由”。

对于立法者应如何对待平等这样的次级目的,边沁还讲了这样一段话:“诸如良好的道德、平等、自由、正义、权力、商业、宗教,这些目标就自身来说是值得重视的,应该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但在这些目标的指引下,他经常走上歧途,因为他将它们看做目的而非手段。他用它们来代替公共幸福,而不是使之服从公共幸福。”这是用幻想代替对幸福的真正追求,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抓住的只是功利计划的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使人们看不到它所依赖的整体。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的某些特定分支,普遍幸福被抛在一边。人们忘记了,所有这些特定目标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只有幸福本身才具有一种内在价值”。这就清楚地表明,边沁虽不否认平等对于促进公共幸福的价值,但认为它只是立法者实现公共幸福的一种手段,其价值只是外在的和相对的,因此,分配平等绝非他主张的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

二、穆勒的平等观念

约翰·穆勒(1806—1873)是边沁之后古典功利主义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尽管他对边沁主张的功利主义做了不少的修正,例如,提出“幸福”或“快乐”指的不是低等动物的幸福或快乐,而是人的有尊严的幸福或快乐,但同样也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而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穆勒也没有把分配平等作为他主张的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这从他的代表作《功利主义》一书的内容就看得很清楚。这本书由五章构成,他在前四章中只字未提分配平等,而只是在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的几处地方,通过几个例子表明他不认为平等的就一定是正义的,而且明确提出,“这个平等准则绝不是人们普遍予以应用或认为普遍适用的规则;相反,……它屈从于每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看法”。

穆勒首先指出,“在一切思辨时代,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始终来自正义的观念”。这是因为,在很多人看来,“正义”与“利益”完全是两回事,尽管前者实际上从未脱离后者而独立存在,但在人们的观念中却是与后者对立的。一般说来,人们都会承认,尽管从客观上讲,正义的要求与公共利益的要求存在某些重合,但从主观上讲,正义感却与对单纯利益的感受截然不同,加之正义感的要求有更大的约束力,所以,“正义”很难被视为一类特殊的“功利”,其更大约束力似乎应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来源。此外,不少人认为,对“功利”的解释往往因人而异,相比之下,正义的指令却是永恒不变、不证自明和不受外部影响的,因此,只要我们将正义作为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那对它在任何情况下的应用都会像数学证明那样确定无疑。然而,这些看法都难以成立。实际上,对于什么是正义,不同民族和个人在理解上往往是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的,如果认为正义只是“人们能够单凭内省就认识到的一个独立标准,那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这种内心的启示会如此含糊不清,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事情,其正义与否是因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的”。

穆勒接着指出,在许多人看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平等都不仅是正义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正义的本质所在。然而,“即便是从平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正义的概念也仍然因人而异,甚至比其他角度的理解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总是随着他们的功利概念的变化而变化的”。这体现在,虽然很多人认为正义必定要求平等,可是一旦他们发现其利益需要不平等时,平等是否还是正义的就另当别论了。例如,在实行奴隶制的国家中,一些人宣称,正义要求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因而,从理论上讲,奴隶应该拥有与主人同样的权利,而且其权利也不可侵犯,如果法庭没能平等地保护奴隶的权利,那便是非正义的;但他们同时又支持主人对奴隶的不平等,因为他们不认为,现存的使奴隶无任何权利可言的社会制度是不正义,而这说到底是源自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再如,对于功利与等级差异,一些人认为,功利需要等级差异的存在,所以,财富和社会特权的不平等分配并非不正义的;另一些人的看法则相反,他们认为,财富和社会特权的不平等分配会损害功利,因而是不正义的。正因为如此,“凡认为政府是必不可少的人,都不会觉得法官拥有其他人没有的权力所造成的不平等有什么非正义之处”。甚至在那些主张平等的共产主义者之中,也因对利益分配的不同要求,而对正义存在各种不同理解:一些人以为,只有依据绝对平等原则分配劳动成果才是正义的;另一些人以为,只有按照人的需要分配劳动成果才是正义的;还有人以为,只有按照生产多少分配劳动成果才是正义的。这些例子表明,无论是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分配上的平等,还是经济上的平等——财富分配上的平等,人们对于它们是否是正义的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而所有这些不同看法,归根到底都源自他们对功利的考虑,凡是有利于他们自身的功利的平等,就被说成是正义的,反之,就被说成是不正义的。

为了表明平等与正义的关系,穆勒还举了一个例子。在一个合作的生产联合体中,给那些有天赋才能,从而产生效率更高的人以较多的报酬,这样做是否是正义的?对此,一些人持否定态度。在他们看来,无论是谁,只要他尽了自己的努力且没犯错误,就应给他同等的报酬,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换句话说,给那些有才能的人以更多的报酬,从而使他们与天赋较差的人在报酬上形成不平等,是非正义的,而“为了合乎正义,社会就必须对后者给予补偿,而不是加剧这种不平等。”另一些持肯定态度的人则认为,一个劳动者生产的产品越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就越大。因此,如果一个劳动者为社会做出了更大的贡献,那么相应地,社会就应给他更多报酬,他所获得的更多报酬,实际上是他自己生产的产品,不让他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那就是对他的侵夺。进而言之,如果给他的报酬只与生产效率低的人一样,那就应要求他相应地降低生产效率,即付出较少劳动,否则就是不正义的。不难看出,这两种态度各自依据的正义原则是相互冲突的,“一方注重个人的应得如何符合正义,另一方注重社会的分配如何符合正义。只根据自己的观点,双方都是无可辩驳的;要站在正义的立场上对它们做出取舍,必定是完全随意的。因此,唯有根据社会的功利,才能对它们做出合理的取舍。”

穆勒最后还批评了一些伦理学家和立法家持有的一种观点。这些人从边沁的名言“每个人都只能算作一个,没有人可以算作一个以上”推断,每个人对幸福的平等权利,包含着对所有幸福手段的平等权利。穆勒指出,“如同其他一切正义准则一样,这个平等准则也绝不是人们普遍予以应用或认为普遍适用的规则;相反,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它屈从于每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看法。”这是因为,尽管在这个平等准则可以应用于某一场合时,它被人们认为是正义的,但它是否可以应用于这一场合,则取决于它对社会利益是有利还是有害。进而言之,凡是人们不再认为有利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就不仅是有害的,而且还是非正义的。一部社会改良的历史表明,那些曾被认为是正义的不平等的制度,例如,将人区分为奴隶与自由人的奴隶制,和区分为贵族与农奴、贵族与平民的封建制,后来都因为变得对社会利益有害而相继变成被人们谴责为非正义的东西。现今存在的“由肤色、种族和性别歧视构成的贵族政治也将如此,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如此了”。可见,平等准则绝不是普遍适用的,平等或不平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完全取决于它们对社会利益是有利还是有害。

三、西季威克:不平等与普遍幸福

亨利·西季威克(1838—1900)是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后一个重要代表人物,他虽然力图纠正边沁和穆勒对功利主义的一些误解,特别是提出不应把功利主义理解为“利己的快乐主义”,而应理解为“普遍的快乐主义”,但同样坚守功利主义的基本立场,认为“在特定的环境下,客观地正当的行为是将能产生最大整体幸福的行为,即把其幸福将受到影响的所有存在物都考虑进来的行为。”他所说的幸福,指的是一种最终为人们欲求的或值得欲求的感觉,而“最大幸福”,就是快乐对于痛苦的最大余额。西季威克更不认为分配平等是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用他本人的话来讲,“如果不平等最能达到普遍幸福,功利主义必定要求以这种方法达到它”。

仔细读一下西季威克的代表作《伦理学方法》可以发现,他在多处谈到功利主义是如何看待分配问题的。从他的相关论述来看,他讲的被分配的对象,主要指“幸福手段”,即能够带来幸福的一切东西,例如友善服务、财富、职务、地位等;他讲的分配的方式则分为两类,一是幸福手段的个人分配,二是幸福手段的社会分配。在他看来,无论分配的对象是什么,无论分配采取哪种方式,只要是基于功利主义,就都不能将平等作为分配的原则。

我们先来看看他有关幸福手段的个人分配的论述。幸福手段的个人分配首先体现在一个人对他人的友善服务上。西季威克指出,人们通常认为,仁爱是一种至尊的德性,其一般准则被说成是“我们应当爱我们所有的同伴”。那仁爱要求我们去为他人做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尽管存在各种不同意见,但“我们可以说,提高幸福实际上是常识视为仁爱的外在义务所要求的主要内容”。而仁爱的外在义务,也就是向他人提供友善服务,以提高他们的幸福。不过,功利主义并不要求我们同等地爱每一个人,而只要求我们以普遍幸福为终极目的,因而要求我们把任何一个人的幸福视为与其他任何一个人的幸福同等重要的,视为这个普遍幸福中的一个成分。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功利主义还要求我们在分配我们的仁爱,即对他人的友善服务时,要尽可能增大这个普遍幸福的总量,并认为只要能达到这一目标,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可以,而这意味着,“人的友善的这种分配也将是不平等的。因为,每个人最能提高普遍幸福的方法显然是向有限的人提供服务,而且是只向某些人而不向其他人提供这种服务”。幸福手段的个人分配还体现在一个人将其财富分配给其他人。财富是幸福的根源之一,一般说来,财富的提高也会带来幸福的某种提高。一个富有的人将其部分财富分配给其他人无疑会提高他们的幸福,但他的分配不会是平等的。可以设想,一个富有而没有近亲的单身汉,会把其大部分财产只用来为贫困的红头发的人们提供养老金。这种不平等地分配其财产的做法,是否会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呢?按照功利主义原则,这种明显的人为的不平等分配不会被视为不公正的。这是因为,行为自由是行为者的重要的幸福根源,而且,从社会的角度看,这也是一种有效用的刺激其积极性的东西,由此说来,如果在分配其财富时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得到保护,即使他的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也显然有利于社会的普遍幸福,就此而言,个人的纯粹偏爱就应被其他人当作他不平等地分配其财富的合理理由。简言之,“承认在私人行为的范围之内,每个人可以随意不平等地分配他的财富与友善服务而不应被谴责为不公正,是与功利主义原则相当一致的”。

我们再来看看他有关幸福手段的社会分配的论述。西季威克指出,社会的“分配对象”不仅包括获得令人愉快的消极感受的资料,而且包括职务与用品。这种社会分配所要遵循的原则也不是平等。这是因为,职务与用品虽然都是重要的幸福资源,但只有把它们分配给有能力履行和使用它们的人才是合理的,因此,“用品应当给予那些最善于使用它们的人,职务应当给予那些最有能力履行它们的人”,而不应平等分配。对享乐的具体物质手段的分配也应如此,因为等量的手段并不总是产生等量的幸福结果,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应当把它们给予那些有能力感受那种特定的快乐的人,因为谁也不会希望把图画分给一个盲人,或者把名酒分给一个对酒毫无嗜好的人。因此,如果一种幸福手段给予A比给予B将会产生更大的幸福总量,那么,依据功利主义的原则,我们就应把它给予A而不应给予B,即便这种做法在幸福手段的分配上是不平等的。而且,由于幸福手段的不平等分配可以产生更大的普遍幸福,它必定会受到功利主义者的赞扬。

结语

虽然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一书中确实也讲过幸福分配的平等的公正原则。但是他指出,多数功利主义者已经隐蔽地或明确地接受了一种可称为“纯粹平等”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边沁的“每个人只算作一,无人算作多”的准则之中。在他们的心目中,由于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强调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因而它必然是合理的,不证自明的。但要注意,“这里的问题是与幸福的分配有关的,而不是与幸福的手段有关的”。幸福的分配,涉及的只是幸福总量的计算问题,幸福的手段,涉及的是可带来幸福的一切东西。但不少人,包括对功利主义似乎并无偏见的论敌,都对为多数功利主义者接受的“纯粹平等”的公正原则存在误解。他们攻击边沁的准则,理由是对个人的服务的不平等分配最有利于实现普遍幸福。但这种攻击是无效的,因为“边沁的命令仅仅是为了使终极目的概念更准确,——他强调:作为普遍幸福之中的一个因素,一个人的幸福应当被视为与另一个人的幸福(假如它们是同质的)同等重要,——而不是在直接规定最能达到普遍幸福的行为规则”。就行为规则而言,如果不平等是最能达到普遍幸福的方法,功利主义就必定要求我们以这种方法达到它。

国内学术界流行的那种观点,即分配平等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的影响虽然很大,却是无法站住脚的。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功利主义对于平等的态度大致分为:分配平等只具有相对价值,只是立法者追求最终目标——社会幸福的一种手段;平等准则绝不是人们普遍予以应用或认为普遍适用的规则,相反,它屈从于每个人对社会利益的看法;如果不平等最能达到普遍幸福,功利主义必定要求以这种方法达到它。依据边沁、穆勒和西季威克本人的相关论述,古典功利主义只把幸福的最大化作为追求的最终目的,分配平等至多只被视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手段,因此,认为分配平等是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的流行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将分配平等作为古典功利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一种给予现代政治哲学关切的理论误读,对把握近代政治哲学的基本脉络会构成某种干扰,对此问题的辨析厘清是必要的。确实,普遍流行的观点并不总是经过严格的推敲和论证。这些观点可能源于某种直观印象或直接联想,它们往往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广泛接受。当人们满足于流行的观点而不去深入研究和探索时,可能会导致知识的停滞和科学的倒退。因此,对于流行的观点,我们应该持有审慎的态度,需要严谨地确定其真实原意和历史语境。

(本文注释内容略)

段忠桥,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济南2500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4年第4期P147—P154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佐伊科技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发布者:rmltwz,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rmltwz.com/shehui/39806.html

(0)
rmltwz的头像rmltwz
上一篇 2025年4月7日 上午8:18
下一篇 2025年4月7日 上午8:19

相关推荐

  • 诺贝尔文学奖即将揭晓 女性作家引关注,残雪排名第二

    2024年诺贝尔文学奖揭晓的时间定于北京时间10月10日晚7点,这一消息引起了全球文学爱好者的广泛关注。在奖项揭晓前夕,诺奖赔率榜单再度成为热门话题,特别是今年榜单上前五名中有三位女性作家的身影,格外引人注目。她们分别是澳大利亚作家亚历克西斯·赖特、中国作家残雪以及罗马尼亚作家米尔恰·克尔特雷斯库,紧随其后的是肯尼亚的恩古齐·瓦·提安哥和日本作家多和田叶子,…

    2024年10月9日
    18900
  • 专访 | 研拓展无人机规管范围,含重量25至150公斤,冀年内交立会

    低空经济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民航处处长廖志勇表示,低空经济应用范畴广泛,有助促进经济和不同产业发展,目前已有超过50个政府部门和其分部应用小型无人机,进行巡查、测量及检查等工作。 另无人机表演亦十分火热,民航处处理的表演申请量由前年的17宗,急增至去年的41宗。 因应低空飞行活动越加普及,亦有需要修例,目前正研究将《小型无人机令》的规管范围拓展至25至1…

    2025年1月27日
    9400
  • 如何斩断“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

    最近,人民日报和国务院分别批评了“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问题,我理解作为民间人士,是不是也可以被允许适当聊一下这个话题。 话不多说,先说观点。 总的来讲,我觉得远洋捕捞式执法: 对律师行业是利好,对经济发展是利差,对民营企业家信心是一剑击穿,对法治和政府形象是一剑封喉。 先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是“远洋捕捞”式执法,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很多针对的…

    2024年12月29日
    12300
  • 葛剑雄:我看陈寅恪现象

      随着《陈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一书和其他有关陈寅恪的书籍文章的流传,本来只为与历史学相关的学术界和老中年知识分子所知的陈寅恪,已经成为知识界和大学的热门人物,青年学者和研究生、大学生都在谈陈寅恪,还有不少人在写有关陈寅恪的文章,我听到的和看到的肯定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但对涉及的一些观点我不能赞成,一直想写一篇文章表达我的意见,可是已经拖了半年多了。现在利用…

    2025年3月30日
    3000
  • 港岛东西联网研合并,新民党吁押后及分阶段落实

    医管局计划合并港岛东、西医院联网,料会在明年完成。新民党早前就合并一事进行意见调查,并在今日(3日)公布结果。调查发现53.8%受访者事前不知合并计划,有64.8%受访者则明言担心合并会影响其使用的公营医疗服务。新民党立法会议员陈家珮指,不少市民以及联网内的医护都对合并感担忧,该党对合并有保留,又认为在一年时间内处理合并太仓卒,促当局考虑押后,并考虑分阶段落…

    2025年4月3日
    3300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400-800-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件:admin@example.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