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入境男旅客因进口未完税香烟以及未有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违反《应课税品条例》,以及进口另类吸烟产品,违反《进出口条例》,于本月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监禁7个月零5日。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罪行的严重性。
海关人员于2月6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截查一名38岁抵港男旅客,并在他携带的个人行李内检获约34000支未完税香烟和约12000支另类吸烟产品。该名旅客随即被捕。经调查后,海关人员亦发现该名旅客曾于2024年7月10日在香港国际机场抵港,并未有认领他的个人行李,而行李内藏约14000支未完税香烟。本案因此合共检获约48000支未完税香烟及约12000支另类吸烟产品,市值总共约239000元,应课税值总共约163000元。
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烟草属应课税品。任何人士若进口、处理、管有、售卖或购买私烟,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一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百万元及监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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