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前社民连成员周剑豪2024年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等社交平台上发布共145则煽动讯息,被捕后承认从手机发布涉案帖文,解释“要发泄情绪”。他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一项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在判刑时指,互联网是没有疆界的国度,讯息传播力极高,被告发布内容涉及大量谩骂、抹黑、以推翻中共政权为主调。苏官不接纳被告不知其所作所为犯法之说,认为过往已有多宗煽动案例,被告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触犯法例。苏官考虑到被告适时认罪,判囚12个月。
官:互联网是无疆界国度
苏官认为,互联网是无疆界的国度,讯息瞬间在虚拟世界中散播,传播力度极高。就发布频率而言,苏官指,被告从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共7个月的时间内在被广泛使用的三个社交平台上发布了145则帖文,相当于每月发布20则。而且被告的帐户容许公众人士浏览,因此浏览人数绝不只有作出回应的网民,故苏官不接纳辩方所指帖文关注度不高的说法。
苏官续指,虽然涉案帖文部分重复,但当中涉及大量谩骂、抹黑、以推翻中共政权为主调,且语带挑衅地提及开战、制裁等行动。被告的帖文又转载涉及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以革命、破坏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实现他的主张。被告转载不同新闻,包括外交、经济和民生议题,借题激起人民对政权的仇恨、敌意和离叛。
辩方求情指,被告在犯案时“真诚不知道”转发有关帖文是违法的行为,苏官未有接纳此说法,又指自2020年起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已有多宗煽动罪的定罪和判刑,煽动罪亦在去年作出修订,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例,本案也没出现受他人误导的情况,故苏官不认为被告能以对法律的无知而获减刑。考虑案情、犯案手法和所有情况后,以18个月为量刑起点,被告可获认罪扣减,苏官遂判囚12个月。
辩方大律师关文渭求情时指,被告的极端思想被社会运动激发,但现已深感后悔。被告当时不知加上主题标签发泄情绪会构成煽动罪行,而涉案的145则帖文大多重复,也没有鼓吹暴力,当中3成帖文没被赞好、回应、转发或分享,关注度不高。
57岁被告周剑豪于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发布该等刊物,即在Facebook、Instagram及Threads发布陈述、相片、图片、及/或影片,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他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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