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涉去年为他人追讨欠款而未经当事人同意下,将其个人资料发布到社交平台,其后被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拘捕。被告否认一项未获当事人同意下披露其个人资料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事主X供称曾主动向债主提供个人资料作抵押,但“从没同意过任何人披露个人资料”。辩方没有中段陈词,裁判官王证瑜裁定表证成立,被告将出庭自辩,并传召一位辩方证人,案件押后至明日续审,期间被告继续保释。
40岁被告肇峰,报称传媒工作者,被控于2024年4月4日在香港,未获得事主X同意,在Facebook“搬屋公司黑名单”的公开群组以帐户“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披露X的个人资料,包括其中、英文全名、受僱公司中、英文名称,及展示其脸容的相片,意图导致X或其他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或罔顾该披露会否或相当可能会导致X或其他任何家人蒙受指明伤害。
辩方主要抗辩方向为,被告在警诫下的口头供词中没有承认发布涉案帖文,并指涉案的Facebook帐户由被告及其他两人共同管理,以及被告当时“真诚相信”获得间接授权以使用涉案的个人资料来向X追讨欠款。
承认事实指,事主X于2024年4月29日向私隐专员公署人员确认1幅Facebook截图中,帐户“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于同年4月4日上载至“搬屋公司黑名单”公开群组的帖文内容包括了X的个人资料。其后私隐专员公署及警方于同年5月10日拘捕被告,并搜查被告于荃湾的住所。
控方传召事主X,在控方主问下,X供称从没同意包括债主在内的任何人披露其个人资料。辩方盘问时,X确认在去年1月第一次向债主借钱,当时提供了姓名、公司名称和相片等个人资料,并指“如果(我)唔还,(债主)可以用任何方法追钱”。X亦指还清款项后,曾向债主要求删除他的个人资料。辩方续指,X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来追欠款,X表示只同意债主使用。控方覆问下,X表示他所理解的“任何方法”是指债主可找妻子或到公司找X,而非“摆到网络世界抛开晒俾人睇”。
控方其后传召前私隐专员公署助理个人资料主任陈少威,陈作供指,被告在警诫下称“佢(事主X)争人钱,所以我先搞佢”。辩方盘问下,陈同意当时被告有提及“荃媒 Tsuenwlennon Daily”Facebook帐户由3人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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