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已婚时任见习男督察1年间先后在警察学院和元朗警署内非礼及袭击3名女警,两度以手背扫臀,又对另1名女下属双手捏肩。 时任见习男督察否认非礼等3罪受审后,裁判官陈安婷今早在粉岭裁判法院裁定被告2项非礼罪成,普通袭击则罪脱。 陈官斥被告以身试法,在工作地点或受训期间向同僚及下属下手,“极不尊重女性”,判囚10星期。 辩方申请被告以1.5万元现金保释等候上诉获准,期间不得离港。
官:女警若非遭触碰不会无故高叫
女警X早前于庭上忆述去年9月在元朗警署地库支援组走廊位置,提取公务手机后面朝墙壁背向走廊检查手机期间,突然感觉有人用手背从右至左水平地扫过臀部一下,感到极度不适不禁尖叫一声,随即回头张望,只看见被告在走廊上经过。 陈官裁决指X证供清晰,坚定不移,若非遭人触碰,绝不会无缘无故高叫,与此同时只有被告1人在场,若然事主只是遭被告腰间悬挂物品碰到,不会产生“连续性触感”,故排除了枪袋、手套意外触碰到X,裁定被告故意走近,用手背触碰X臀部,非礼罪成。
次罪案发于警校
女警Y则称前年11月案发当日在警察学院大场弯腰绑鞋带时,感到有人以手用力扫臀部一下,回头时亦只见被告经过。 陈官裁决指案发现场只有被告,除枪枝外被告身上别无其他突出物品。 而枪支触感不易令人混淆。 陈官认为Y证供没有动摇,裁定被告另1项非礼罪成。
捏肩或只表鼓励裁袭击罪脱
至于女下属Z指,被告在元朗警署办公室捏其肩膊头5下,使其感到不适。 陈官指被告行为可视为向Z表示鼓励,属一般社交并非不可接受,遂裁定普通袭击罪脱。
两非礼罪成
被告杨孟羲报称公务员,被控2项猥亵侵犯及1项普通袭击罪,被控于2023年11月某日,在黄竹坑香港警察学院大场猥亵侵犯Y; 另于2024年9月9日,在元朗警署地库支援组办公室B8室外走廊猥亵侵犯X; 他另被控于2024年5月2日,在元朗警署地库巡逻小队第一队办公室B21室内袭击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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