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长期在国外定居,与养父母鲜有往来,而在养父去世前,与保姆林阿姨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等遗赠给林阿姨,条件是林阿姨负责两位老人的生活照料及身后事宜。养母去世后,何女士得知了这份协议,遂将保姆告上法庭,认为该协议无效,要求法院判决遗产归自己所有。那么,何女士的主张能否成立?
居住在上海的何阿伯和老伴陈阿婆的唯一养女何女士,早已与配偶定居国外多年。养父何阿伯于2020年去世,养母陈阿婆也在2022年离世。得知养父去世后,何女士便提起遗产继承诉讼。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她发现何阿伯曾在生前与保姆林阿姨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名下财产遗赠给保姆作为回报。保姆林阿姨不仅承担了两位老人的生活照顾,还处理了何阿伯的身后事。
何女士对该协议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是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协议是在养父病重期间签订的,应该属于无效协议。即便协议有效,养父名下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养母的部分应由她继承。何女士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遗产归其所有。
保姆林阿姨在法庭上表示,何女士出国定居后,基本不与养父母联系,也不履行赡养义务。她认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应由她继承。她进一步指出,自己从2014年起便负责照顾两位老人,至养父去世时,已与他们相处多年,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老人的义务。
此外,林阿姨强调,何阿伯的财产大部分是在与陈阿婆离婚后的多年里积累的,因此这些财产属于何阿伯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她继承。她还提到,何阿伯生前曾多次表达,何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故其遗产不应留给何女士。
法院审理查明,何阿伯与林阿姨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协议签订时,何阿伯已经年老体弱,难以处理日常事务,因此居委会主任和其他见证人见证了协议的签署过程。何阿伯明确表示,他的财产将在自己和老伴去世后由保姆继承,而何女士由于长期不回国、不履行赡养义务,遗产将不会分配给她。
然而,法院也指出,虽然《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所附条件尚未完全成就,即林阿姨尚未完全履行完对两位老人的扶养及身后安排义务。因此,遗产的具体分割还需依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形来决定。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何阿伯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有。虽然何阿伯与陈阿婆曾于上世纪90年代离婚,但两人始终共同生活,且在2016年复婚。因此,法院认定,系争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定,两位老人的财产应按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保姆林阿姨的合理支出,如照料两位老人的费用,将首先从遗产中扣除。扣除后,剩余财产按照50%的比例分别归林阿姨和何女士继承。林阿姨依《遗赠扶养协议》获得何阿伯的遗产,而何女士则继承陈阿婆的部分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养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等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保姆和养女各自继承一半。保姆林阿姨不仅继承了养父部分的财产,还因《遗赠扶养协议》获得了部分额外的遗产,而养女何女士则按法定继承顺利继承了养母的遗产。
此案显示出法律在处理遗产继承时的复杂性,尤其是涉及赡养义务时。虽然保姆林阿姨尽心照顾了老人多年,但养女何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仍有权利继承部分财产。这也表明,在中国法律体系下,遗赠扶养协议虽具约束力,但也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家庭关系和财产归属作出最终裁定。
通过此案,法院不仅保障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同时也兼顾了法定继承人的权益,达到了法律与情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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